[检举] Elephants板主CKCDY与Runken违反站规

楼主: Holusong (@@)   2012-07-20 16:08:28
根据"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检举提出对象)
看板违规行为之检举,于违规行为发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违反群组规范之违规行为,
或板主于管理板面上之不当行为,于群组事务看版向小组长提出。
其他违规行为或小组长管理群组上不当行为之检举,于本站“违规检举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且组务larusa亦于 #1G1CLDtP (CourtBasebal)肯认"检举权"是站方明订的权利。
本人于Elephants板之检举权遭该板板主以设定黑名单之方式剥夺之,且该检举权之剥夺
并未有任何更高层级(组务/群组)之判决依据,请组务针对Elephants两位板主CKCDY与Runk
en违反"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十五条,对本人检举权之剥夺给
与公正之裁判。
检举权剥夺期间:
CKCDY :2012/7/15~
Runken:2012/7/20~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2-07-20 22:10:00
站规解释请洽法务或板务站长 或至PTTLAWSER询问使用者间的互动非属板务 组务没有介入的空间请迳向站方提出站规解释
作者: erotica (eee)   2012-07-21 00:11:00
●板主行事具有争议性或有违反组规、站规的嫌疑违反站规嫌疑 那本版不就该进行(不同意检举)的解释吗??怎么又直接把第一层解释丢回去??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2-07-21 00:42:00
板主于上任时并没有一道程序叫做宣示放弃设黑名单的权利站规之中 权利互相冲突时 是应该由组务来解释吗?不是这样吧 所以当检举人的检举权与被检举人设黑名单的权利相互冲突时 请站方来解释应该比较恰当 另外请回头看一下板主的权利义务部分 检举人的检举事由是板主权利义务的哪一项 如果都不是 组务又根据什么法源依据去介入处理呢
作者: erotica (eee)   2012-07-21 00:54:00
以上不就是做出基本解释了吗 而非直接"请洽法务版务站长"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2-07-21 00:56:00
你觉得第二行不是解释吗? 还是你觉得不够详细就不叫解释?
楼主: Holusong (@@)   2012-07-21 07:01:00
本人是针对"检举权"遭larusa管理之板主剥夺,而该权利是larusa于#1G1CLDtP (CourtBasebal)当中肯认的权利,于此并非组务所谓"使用者间的互动"。且未经此程序,本人如何迳行越级寻求站规解释,何况本权利已受到肯认。组务所提之"法源"问题,本人已提出"处理规则"为依据,该规则之位阶明显较高,本案检举权之剥夺并非没有法源依据请组务依照"组长权力义务规范"所赋予之权利义务对检举人之"检举权"遭受剥夺,加以公正之裁决。
作者: Ruri (星野琉璃)   2012-07-21 07:52:00
第十五条上面写你可以检举,但是没说检举管道只有寄信换言之,你可能要先询问站方对于站规的解释,组务才有介入空间
楼主: Holusong (@@)   2012-07-21 07:54:00
楼上Ruri是否代表组务发言?
作者: Ruri (星野琉璃)   2012-07-21 07:56:00
我只是把组务的想法翻成白话,组务是谁你很清楚吧
楼主: Holusong (@@)   2012-07-21 08:07:00
既非组务,又并未获得授权,本人恕难依循你个人解读行事组务若有要求,本人可提出Elephants之检举采用"寄信"给板主之事证,佐证本人之"检举权"遭剥夺之事实。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2-07-21 08:51:00
本案已结案 如果检举人欲保障自己的权益 请循管道往更高层级的管理干部寻求解决 组务实无能力处理或协调两种站方明订权利的冲突
楼主: Holusong (@@)   2012-07-21 09:18:00
组务未经规定程序进行结案,本人如何寻管道上诉?且若组务在本案中有法源之疑虑,应可依职权询问站方即可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2-07-21 09:21:00
组务不受理你的检举案 原因已于上面详述
楼主: Holusong (@@)   2012-07-21 09:22:00
对本人之检举权之遭剥夺做出裁决,而非断绝本人此层级之申诉权利。请组务详阅相关申诉程序,即使"不受理",也请述明理由,给与申诉人"正式"之书面裁定,使原申诉人得以依此上诉。此外,组务所提之PttLawSer为站内法规咨询板,使用者为各板主或组长,并非一般使用者可据此做为权利保障之场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