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罢免相关条文修正草案

楼主: panex0845 (胖克思)   2020-07-31 23:04:13
※ 引述《a3225737 (轰)》之铭言:
: ★ 遭处分致未符合发文限制者,可委托他人代为转录。
会提出删除板主,按其经验法则通常都已被该板板主处分,
自无法于该板发言或转录文章。
遇有此情形,按上述规定连署人可委托他人代为转录,
不过既然是委托,被委托人当然有拒绝权力,
如未有第三人愿意接受委托,该连署必定无效,
已对连署人造成不公,据此建议:
如委托该板板主转录,该板板主不得拒绝。
+++
另外我一直对这句话有很大的疑问
“罢免失职板主者,...”
那被罢免的客体应该是“失职板主”,谁来认定失职?
按组规有关规定,板主有失职情事小组长或群组长得警告之,
可以推出是由小组长或群组长认定,
那既然小组长或群组长都没有认定的情况下,罢免案怎么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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