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3225737 (轰)》之铭言:
: 请板主说明认定标准为何,谢谢。
: ※ 引述《hanshin33 (33番)》之铭言:
: : 没选择项目不受理
: :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 : 6. 小组长需回避之申诉案
: : 申诉人:hanshin33
: : 被申诉人:swallow0327
: : 看板/群组:NSwitch/G_Console
: : 申诉诉求:立即解除水桶
: : 申诉内容:
: : G_Console 小组长 myfancy 于四月中下旬代管 NSwitch 期间,种种举措失当,
: : 本人以推嘘文表达不满并陈述事实。
: : NSwitch板新任板主 swallow0327 上任后,myfancy 小组长向新任板主检举我,
: : (因板主在水桶公告文中叙述“经当事人来信检举”故我判断检举我的是小组长)
: : 当然检举内容我无从得知,4/30我被 swallow0327 板主水桶 14 天,
: : 详见 NSwitch 板水桶公告:
: : 文章代码(AID): #1QvhCcIT (NSwitch) [ptt.cc] [公告] hanshin33 水桶14日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NSwitch/M.1525068582.A.49D.html
: : 公告文中以板规第2条处分我:
: : 02. 严禁人身攻击/讨战
: : 任何谩骂、挑衅、诽谤、污蔑板友之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 : 任何非指名暗示视同处分。别抱着钻漏洞的侥幸心态。
: : (任何谩骂水桶7天,蓄意讨战水桶30天。视情况轻重将有所增减)
: : 我对此判决感到不服,于是我以站内信向 NSwitch 板板主沟通(信件转录如下篇)。
: : 我的推嘘文在板主的水桶公告文中都已摘录。
: : 我不服的点有:
: : 1.我没有谩骂、挑衅、诽谤、污蔑,更没有人身攻击
: : 2.我针对的是来代管的小组长,并不是板友
: : 3.该水桶公告文下方推文,有板友对此判决提出质疑:
: : 推 leamaSTC: 我本来是想讲点什么啦 不过新官上任就算了 然后想问一下 04/30 14:30
: : → leamaSTC: 所以针对版务的不满 对版主提出质疑或加以讽刺 算是版 04/30 14:30
: : → leamaSTC: 规二吗? 04/30 14:30
: : 推 nicetree: 可以质疑事务的对错,但不可以人身攻击,对事不对人 04/30 14:31
: : ^^^^^^^^^^^^^^^^^^^^^^^^^^^^^^^^^^^^^^^^^^^^^^^^^^^^^^^^^^^^^
: : 另一位板主 nicetree 的言下之意,是我有人身攻击,但我的确没有。
: : 4.板主于水桶公告文内最后指出“考量当事人当时为代管板主,仍有受公评之责”,
: : 因此把本来想判我的水桶 30 日改为 14 日。
: : 但我所陈述之事均为可受公评之事,本就无错,减刑之说根本倒果为因。
: : 本案的检举人(向板主检举我)为 G_Console 小组长 myfancy,
: : 而我申诉的对象为 G_Console 辖下 NSwitch 板板主 swallow0327,
: : 故判断此为小组长需回避之申诉案,且与当事板主站内信沟通未果,
: : 今直接向群组长申诉,请群组长亲自审理此案。
: : 谢谢。
组长、板友好
针对hanshin33提出的四点不服,板主群回应如下,并附上判决过程
1.
→ hanshin33: 这种人也能当小组长真是开眼界了 04/24 20:46
→ hanshin33: 有人检举他就桶,有人建议锁公告他就锁,自己一点判断 04/24 20:50
→ hanshin33: 能力都没有。 04/24 20:50
→ hanshin33: 是啊,而且前板主被板友唸一唸还会修正,光这点就大胜 04/24 21:02
→ hanshin33: 最逗的就是你这咖 04/24 21:02
→ hanshin33: 说个笑话:这位代管是小组长 04/25 01:17
推 hanshin33: 锁公告是怕被嘘爆没面子吧 04/25 10:12
推 hanshin33: 结果代管那咖解水桶了,大家都敢回这篇了,一连三篇XD 04/25 10:47
嘘 hanshin33: 那咖真的很爱乱桶乱删文 04/24 22:14
A.挑衅板友没有能力当小组长
B.污蔑对方没有判断能力
C.挑衅板友说 最逗的就是你这咖
D.污蔑对方怕被嘘爆没面子
E.后续又多篇批评板友企图引战
2.
板主群对“板友”的定义为同看板之使用者,而代管板主当然符合此定义。
代管的小组长只是有管理职,所做之事可受公评,但与板友一样不得遭受人格污辱,人身
攻击。
3.
不同板主有不同的角度思考,详细可参考最终板主判决结果
4.
引述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
论者,不罚。”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诉字1009号民事判决针对“可受公评之事”之
解读
“所谓“可受公评之事”,系指依其事件之性质与影响,应受公众评论、评断或批评者而
言,至于是否属可受公评之事,其标准如何,则应就具体之事件,以客观之态度,社会公
众之认知及地方习俗等资为认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国家社会或多数人之利益者,皆属之
;所谓适当之评论者,即其评论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范围之程度,故以善意发表言论,
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之评论者,于刑事上不构成诽谤罪,民事上自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然事实陈述与发表意见仍有差异,因事实本身有真实与否之问题,而意见则为主观之价
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皆应容许,盖维护言论自由即所
以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权衡,显然有较高之价值;
虽两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动,惟若意见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杂论叙,事实叙
述与评论混一谈时,在评论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之考量上,即应考虑事实之真伪问
题。”
请参阅此网址:https://goo.gl/2CUa72
板主为板上管理者,理所当然有受板友公评之责
所谓公评应以善意为出发且中肯不偏激
如同对hanshin33回信内容所述,受公评与可任意挑衅引战两者并不相等
hanshin33所谓“公评”包含“谩骂”以及“污蔑”,板主群认为非出于善意亦不是客观评
论,因此不符合理公评之标准
本板主群所作判决如下
A板主认为
板务虽有受公评的义务,但也不能因此谩骂
因此判人身攻击7~14天
B板主认为
污蔑对方没有判断能力 及 挑衅板友说 最逗的就是你这咖
应各判7天共14天
C板主认为
“有人检举他就桶,有人建议锁公告他就锁,自己一点判断能力都没有。”
污蔑7日
“最逗的就是你这咖”
谩骂、挑衅7日
“那咖真的很爱乱桶乱删文”
污蔑、诽谤7日
多篇推文挑衅、企图引战7日
7+7+7+7=28日
hanshin33言论虽不符合公评之要件,但考量板主仍需在一定程度上接纳板友的批评,故
判14日
经ABC三位板主合议,14天为共同可接受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