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DigitalLife小组长删文章依法无据

楼主: lightwings (L)   2018-02-09 22:51:53
※ 引述《ec75413 (子望)》之铭言:
: 禁止回文、隐板等版务所使用之标题”
: 在法学上应解读为所有板务。
我不是学法学的,所以我先问站方法务意见是不是应解释为所有版务?
因为实际上有很多等OO,并非是指"等OO"的所有OO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下载,立法院通过的法制用词为例
http://0rz.tw/24Od8
PDF第16页(文件写86页)里面
除“视为”为一般常见之用语外,“视同”、“以……论”等用语,
其法律效果与“视为”相同。
若以ec75413的意见来看,"“视同”、“以……论”等用语"的意思
是代表"所有用语"其法律效果与“视为”相同。
但是前后语来看,应指“视同”、“以……论”这两个用语而已。
又例如PDF第20页
尽量避免用“月初”、“月中”或“旬”、“季”等单位
前后语来看应指月初”、“月中”或“旬”、“季”这四个单位,
而非所有时间单位来看。
用心找的话,里面还不少相关案例。
即使是国营企业在其规范亦同
例如中钢的产品介绍
http://www.csc.com.tw/csc/pd/doc/spec_bd_2014.pdf
PDF第30页(页码标28)
表 8 JIS G4051下面有写
注:本表除 JIS G4051 外,另 G4052,G4053 等 JIS 规格之直条钢及盘元亦适用。
所以是指"所有JIS 规格"之直条钢及盘元亦适用吗?
如果是的话,就跟表9 JIS G4801之规范相冲突了
因为其为 JIS G4801(SUP)-热轧圆条钢直径许可差表
: 于法者,小组长已经违反自己的白纸黑字执法。
如前所述
: 于理者,做为组务板,开放给使用者讨论下辖看板板规,有什么不对?
所以做为站务版或是群组组务版之类,
应直接开放使用者讨论下辖所有看板板规吗?
: 于情者,下辖看板封锁言论自由,禁止讨论板规,小组长不是更该考量,
: 如何保障使用者的板规讨论权,让板规可以适度被公开讨论?
有申诉管道,请先和版主沟通板规
: 况且,我仔细研读组务板板规后才PO文,
但是没有发信问我就直接发文
: 板规之字面意义真的让我以为 小组长本意允许PO板规讨论文
: 小组长可能担心违反“小组长插手板务”
: 然而 小组长只需要开放空间给板友们和下辖板主讨论
: 完全无需插手
若所有的板都直接来小组组务版讨论,文章众多会导致小组组务会受到妨碍。
版务请先和版主沟通,若有无法认同才来小组申诉才是。
(站方亦如此规定)
: 如此就根本没有插手板务的问题。
: 所以小组长处分我的板规讨论文
: 既没必要
: 也无足够法理依据。
: 小组长必须取消我的处分。
: 至于易让人误解的板规部分
: 显然板规的字面意义已经与小组长的本意不符
: 而法学相关知识并非一般人和PTT小组长必备之素养
: 所以板主应重新定义清楚他所要的部分
: 例如可以加上“非上述之板务不属此类”。
如上所述,"等板务"之解释我有发文询问法务意见,
因实务上并非单纯为ec75413所述。
若群组长先裁示,同意群组长之意见。
DigitalLife小组长 lightw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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