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DigitalLife小组长删文章依法无据

楼主: ec75413 (无亏/明月几时有?)   2018-02-04 18:37:54
没选择项目不受理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8. 发生于组务板的检举、申诉案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且不是板务案件申诉到组务板称为发生于组务板的检举,必须是组务板"发生"的事情)
申诉人:ec75413 (以下简称我)
被申诉人:lightwings (以下简称小组长)
看板/群组:DigitalLife (以下简称组务板)
申诉诉求:请小组长取消处分、修改板规
申诉内容:
小组长未依自己订下的白纸黑字执法,请取消处分。
我在组务板PO了板规讨论文。
小组长却不顾白纸黑字所写 迳自依板规2认定我未照正确文章类别发问。
板规2如是说
[申请]
欲在小组内开版、更改发文限制、多重帐号查询、共用帐号查询、更改版名、禁止回文、
隐板等版务所使用之标题
从条文来看 此分类包含所有板务皆可发文。
因为具体项目陈列后接概括项目(“等版务”)
表示陈列项目为例示,而非列举
即定义的范围包含所有板务 前方具体事项只是举例。
http://hdl.handle.net/11296/ag4fg7
http://140.119.115.26/bitstream/140.119/37364/8/57018108.pdf
《我国公告土地现值相关法律问题之研究》(黄冠豪,2009)
提到
“概括用语,以‘其他’,或‘等’最为常见”
“于立法时利用例示事项加上概括用语”
https://goo.gl/hocmeF
《浅论立法技术与法律常识》(姚瑞光,司法新声98期)
提到
“以‘其他’总括其余者,谓之‘例示’、‘概括’规定。”
“既用列举方式,就不应并用‘概括’规定”
所以法学上 穷举与举例的差别在于,是否使用概括用语,
否则会造成歧义、两种解读。
实务判决中 我们又可以看到
https://goo.gl/bT9bKS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0年度简上字第21号》
系电信法第45条第2项的判决
其法曰
“因修建房屋、道路、沟渠、埋设管线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损坏电信设备者,
应负赔偿责任。”
法官于判决书中如此解释:
“其赔偿事由区分为2 类,一为因‘修建房屋、道路、沟渠、埋设管线等工程’
损坏电信设备”
“由于一切与工程相关所生之损坏电信设备已可涵摄于第1类事由,
是第2类所谓之‘其他事故’应是指工程以外之事由所生之损坏电信设备。”
显然法官在解读法规时,并未将工程仅侷限于提及之四个项目,
而是认为这属于概括项目,包含了所有工程。
于是,组务板板规2
“欲在小组内开版、更改发文限制、多重帐号查询、共用帐号查询、更改版名、
禁止回文、隐板等版务所使用之标题”
在法学上应解读为所有板务。
于法者,小组长已经违反自己的白纸黑字执法。
于理者,做为组务板,开放给使用者讨论下辖看板板规,有什么不对?
于情者,下辖看板封锁言论自由,禁止讨论板规,小组长不是更该考量,
如何保障使用者的板规讨论权,让板规可以适度被公开讨论?
况且,我仔细研读组务板板规后才PO文,
板规之字面意义真的让我以为 小组长本意允许PO板规讨论文
小组长可能担心违反“小组长插手板务”
然而 小组长只需要开放空间给板友们和下辖板主讨论
完全无需插手
如此就根本没有插手板务的问题。
所以小组长处分我的板规讨论文
既没必要
也无足够法理依据。
小组长必须取消我的处分。
至于易让人误解的板规部分
显然板规的字面意义已经与小组长的本意不符
而法学相关知识并非一般人和PTT小组长必备之素养
所以板主应重新定义清楚他所要的部分
例如可以加上“非上述之板务不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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