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h35 (Englishness)》之铭言:
: ※ 引述《weedyc (猴子)》之铭言:
→ weedyc: 2.答辩归答辩,判决修正归判决修正。如果 118.232.144.126 04/20 22:14
→ weedyc: 板主认为有需要修正判决,我不觉得禁止 118.232.144.126 04/20 22:15
→ weedyc: 板主修正判决会对使用者权益比较好;反 118.232.144.126 04/20 22:15
→ weedyc: 过来说,不管申诉或检举,都是希望使用 118.232.144.126 04/20 22:16
→ weedyc: 者能更好地使用看板,基于这个大前提, 118.232.144.126 04/20 22:16
→ weedyc: 无论是板主自主修正或依判决修正,都是 118.232.144.126 04/20 22:17
→ weedyc: 没问题的。 118.232.144.126 04/20 22:17
今天又看一次群组长的话,对于:
“板主修正判决会不会对使用者权益比较好”
我想了一下,还是觉得怪怪的。
1.既然答辩归答辩,判决修正归判决修正
群组长为维护程序与法安定性
应仍继续要求Honorguard06做答辩
不能因为板主自行修正判决,就视为申诉程序终止
这对当事人/使用者来说,是程序不利益与不正义。
一般使用者得花更多时间在申诉程序(例如沟通、争点举证、答辩)
结果作为案件当事人对造的板主,可以在不答辩不举证不接受检验下
自行在程序外修改判决,这样是把申诉人的权益当成什么?
使用者权益与权力者权力应该要维持衡平状态
板主不是神,不可能每次判决都做到公允
这就是为什么需要申诉制度作为使用者权益的救济手段
同时作为使用者权益与板主权力之间的衡平手段。
也许对管理者角度来看,给予一般使用者太多申诉争执的空间
会造成板务管理上的困难
但对一般使用者来说,申诉真的是非常麻烦的事
因此实务上,并不会造成申诉制度之滥用
群组长应该用衡平的角度来看待申诉程序的安定性
不然严重影响一般使用者的程序利益。
2.若是没有被申诉的案子,板主当然可以自行修正判决。
但申诉系属中的案子,在上级(小组长/群组长)还未判决前
当事人之一的板主,迳行修改原判,其实是严重伤害使用者权益的。
以我的案例来说,Honorguard06为了逃避答辩与群组长检验
取巧的自行取消原本的半年裁判
然后再用莫需有的罪名,加重判我一年。
他连原本判我半年的理由都答辩不出来了
现在未经上级程序检视,就在申诉程序外
迳行改判我一年,这个叫:“板主修正判决会对使用者权益比较好”
恕我这个使用者权益被伤害的当事人无法接受。
3.如果Honorguard06这种玩弄程序的作法可以成功
那申诉制度等同虚设,这是带头破坏制度
使用者与板主唯一的衡平机制都没了,还要谈使用者权益?
此恶例一开,以后任何板主在申诉案系属中,只要答辩不出来
干脆自行撤销原本的判决,回头再判申诉者一个加倍奉还
像Honorguard06这样玩“法”
到底是保护到谁的权益?同时伤害到谁的权益?
建议群组长、或有志于公众事务治理者,都应该审慎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