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文教] 剖析‘大学法人化’之内涵

楼主: gulan (实践,世界就会因你而变)   2005-09-16 2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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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ya0805 (yayaya) 看板: YouthForum
标题: [文教] 剖析‘大学法人化’之内涵
时间: Thu Sep 15 23:17:50 2005
现行大学法自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对于推动学术自由之保障、校园民主机制之建立
及大学自治之落实等具有重大意义,不过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也因此教育部
委托各学者针对大学法的修正提出建议后,将大学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审查,目前已经于九十
二年五月六日审查完竣,并提六月十一日行政院院会审议通过。笔者尝试针对‘大学法人化
’之内涵作出整理以及优缺点之探讨(目前国内已有台大、成大于校务会议通过法人化意向
书):
目前的大学法的大学定位大致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大学之法律定位不明,与教育部之关系及权责有待厘清。
二、大学内部组织设立过于僵化,法令消极限制而不能充分发挥组织自主运作功能。
三、校务会议为校内最高决策会议,形成校长有责无权,校务会议成员众多,议事效率不彰
,学术专业责任难以建构。
四、校长及学术主管由校内教师遴选结果,形成派系对立,影响校园安定。大学内部运作体
系失衡下,难以提升教学研究之品质。
五、大学法与大学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如大学共同必修科目、学生退学之救济、大学内部
组织之设置与教师升等办法等规定,迭经司法院作出重要解释(释字第三八0号、释字第三
八二号、释字第四五0号、释字第四六二号等)
六、学制弹性不足,无法因应新世纪国际学术之竞争。
而新修正的大学法草案中,最重要的精神即为‘大学法人化’,而‘大学法人化’的概念主
要源自于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行政法人为公法人之一种,指除国家
、地方自治团体外,为履行国家特定公共任务,由政府依法律规定设立具公法性质之法人。
行政法人,指除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外,为履行国家特定公共任务,由政府依法律规定设立
具公法性质之法人。行政法人化系行政院推动政府组织改造、提高政府施政效能,所规划研
拟的策略之一。其创设之理由系因国家不再坚持“集权”,不再坚持所有国家任务都必须由
自设的机关组织负责不可,而朝“分权”的方向发展,将部分国家任务移转由独立之组织体
负责。其在法律上之意义,系指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之外,另设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之组织
体负责,再由该法人替国家分担特定公共任务的履行,可使公共任务之执行更有效率。(93
1102对国立大学改制为行政法人之说明)
大学法人化后之优点大致有:
一、政府与大学间由特别支配关系调整为权利义务相对法律关系:就法律层面而言,法人化
后的大学将是拥有独立法律人格之组织体;就大学与教育部的关系而言,法人化后,教育部
仅能依据法律及法律授权之命令对大学进行合法性监督。公立大学公法人化后,将是透过法
律另行设置的国家间接行政公法人,功能上虽仍为国家的一部分,却是自行执行法律授予任
务的自治法人,就不再受到教育部的指示与指导,教育部仅能就其是否在法律范围内执行任
务加以监督,大学得以免除不当的行政管制及学术监督。
二、学生与学校关系调整为权利义务相对关系:在公立大学属教育主管机关一环,学校内部
成员学生与学校关系难以超越学校与教育主管机关,仅居于从属地位,其受教地位无法享有
一独立权利能力主体。大学法人化后不仅将大学与政府间特别支配关系调整为权利义务相对
之法律关系,在内部特别是在法律上已具成年人之大学生,其与学校处以受教客体亦应转变
为学习主体。而具体而言,过去校方可以校规任意处分学生,但是在大学法人化后,学校对
于学生的惩戒仅能以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为之,乃以记过、申诫等为限,若有退学或类此退
学即使是为了维持学校秩序亦不能仅以校规,而应以法律为依据。
三、大学内部组织、预算、财务自主:就此项来说,在原来的大学法当中明定大学必须设立
的组织机构,于大学法人化之后,各校可以根据自己本身的需要而作适当的调整。而预算的
部分得自订相关经费收之之财务处理规定,并受监督。对外公开之财务报表,则应委请合格
会计师进行查核签证。原使用之国有财产,仍属国有。但以自有收入所购置者,则属学校自
有财产。采购程序由教育部会同公共工程委员会定之,得不受政府采购法之限制。
四、提升学术卓越:在大学法人化之后,对于学术方面所可能造成的重大改变有三,分别为

1.建立教师评鉴制度:由于大学法人化之后的教师不再是领死薪水的公务员,在聘任上比较
不受原有的限制,而可以更加的弹性,意即一个教授有可能因为教学、研究、辅导与服务成
效的绩效而影响到本身的待遇、升等、续聘、长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续聘及奖励,除此
之外,教授的薪资尚可得视教学研究成果或潜力另行额外支给,因此对于教授教学品质以及
研究品质的提升势必会有助益。
2.学制弹性化:由于未来在学制上各校可以依据自身需要而有弹性调整考量,例如增列学士
班应届毕业生成绩优异者得申请迳修读博士班,学生学位修业期限得予缩短或延长,大学得
发给学程学分证明及学程学位,学生得修读辅系、双主修、学程、跨校选修课程,并得以远
距教学方式修习学分等规定,打破原有僵化的学制限制,对于学生学习成效的提升势必有所
帮助。
3.增订大学办理建教合作之法源:大学法人化后,各大学与政府机关、事业机关、民间团体
、学术研究机构等办理建教合作将更加自由,对于大学教育的多元化也是有所助益的。
五、改善权力架构,提升效能:大学法人化后,由教育部自学校校务会议推荐之人选及校外
夙孚众望之人士中选聘组成董事会。由大学人及校外专业人士自行管理大学,取代教育部以
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学术教育之模式。而校长则由董事会遴选适当人士并聘任之,校长遴选由
二阶段改为一阶段,可以减少大学普遍担忧的校园派系纷争恶风。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于
职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大学。而大学校长应该有权有责,现在的校长有责,权却不够,也不被
信任。一旦变成法人,大学成立董事会,就可充分授权校长办事,做不好,自有退场机制。
董事会、校务会议、校长三者之间的分工,则可以董事会负责经营权、校务会议负责教学研
究权而校长负责行政权的方式来划分。
但是,大学法人化仍有下列面向需要注意:
一、经费之补助问题:根据日本文部科省所供布的2004年的年度决算表显示,2004年日本法
人化的学术机构总获利应该是1100亿日圆,但大多数的获利都是继承法人化前国立大学的未
收学费份额和附属医院所拥有的药品,实际上跟经营有关的获利只有53亿日圆。根据调查,
日本国立大学在法人化后,为努力经营、避免出现赤字已经出现一波抢钱大作战的风潮,有
的大学将农学院作学术研究用的农产品卖出牟利,有的则是将校园以每小时一万日圆的代价
出租给媒体拍摄电影、连续剧用,更有学校勒紧裤袋极度的缩减开支,除减少各种行政开支
外,更出现两校联手筹措轻油、影印纸、外包医院窗口业务、减少公用车辆等动作,甚至还
有减少垃圾以降低垃圾处理费的手段。而这一切,都是为了避免大学法人化后出现经营赤字

也因此,为了避免我国推动大学法人化遭遇如同日本一样的困境,我国行政法人国立大学之
补助预算以总额方式编列,且为大学学术长期发展规划之需要,得与教育部签订长期补助契
约。公立大学公法人后,非指自此国家撤手不管,由大学完全自我盈亏。大学公法人定位后
,仍然属国家机构,就大学而言,取得公法人地位后,大学本身作为学术机构受到客观法上
“制度性保障”为学术自由基本权利之主体,反之,行使典型公权力之一般行政机关与人民
立于相对立之地位,不是基本权利之主体,而是基本权利之义务人,也就是行政机关不但不
能主张基本权利,反而,必须负有保障大学落实基本权利之义务。而在在预算编列上,国家
应避免琐细,国家在分配大学人事及事务财政资源时,不再作细部逐项的用途指示,而系概
括金额的拨付。大学财政主要为不受特定目的使用拘束的“基本财政”,系由国家针对研究
教学所拨付之款项、外界捐赠财源以及学费所共同组成。就国家拨付款方面,以每个注册学
生为单位,计算拨付款项。
二、董事会之组成以及权力规范应明定:由于董事会的成员将包含教育部官员以及校外人士
,为避免政府可能安插政治人物担任董事,使大学校园政治化,或者校外人士过多而造成本
校的意见与立场于法被传达,便应在组织法律中限制其资格或产生方式。而为避免董事会成
为太上皇,导致校长无法失展其抱负,董事会应充分授权校长处理学校事务,或使校长本身
即为当然之董事,使校长亦参与董事会之决策。
三、法人化前原有的教职员应予以妥善照顾:法人化后,在法人化之日随同移转行政法人国
立大学继续任用的教职员,其任用、服务、惩戒、考绩、训练进修、俸给、保险、保障、结
社、退休、资遣、抚卹、福利及其他权益事项,应仍分别依原适用之公务人员、教育人员相
关法令办理;移转行政法人国立大学继续任用的教职员,则应依其适用之公务人员、教育人
员之退休、资遣法令办理退休、资遣结算年资;如退休后拟继续担任行政法人国立大学职务
,则改依行政法人国立大学人事管理规章进用。现行编制内人员,于行政法人化后不愿随同
移转的教职员,则应于改制法人之日依公务人员、教育人员退休、资遣法令办理退休或资遣
,且退休或资遣后尚得改依行政法人国立大学之人事管理规章继续予以进用。
小结:大学法人化似乎是一不可避免之趋势,但如何在推动的同时兼顾学校财务发展情况,
避免各校为了抢钱而把学术商品化是一项很关键的考量因素。除此之外,法人化和经费多寡
不能混为一谈。大学能否争取到五年五百亿高教特别经费,应和法人化问题脱勾;政府不应
把法人化当成拨款条件,大学也不应因此盲目反对法人化。而大学法人化后的权力制度架构
以及对于原有教职员权益的保障更是不可忽视的议题。
政治YAYAYA:http://blog.sina.com.tw/weblog.php?blog_id=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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