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规v1.2版(2013.10.16修正)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09-15 16:06:54
第 一 条 本版为程式设计者和业主双方的沟通平台。
本板供发表与 CodeJob相关之文章,并允许发案征才;但价格由双方
协商为主,本版版主若非必要不干涉双方价格问题,
已开有专板或相关性有限之文章,应妥善利用各项资源。
第 二 条 文章、签名档或推文禁止包含下述文字或内容:
     1.挑衅、侮辱、攻击性内容(包含恶性批评价格);
     2.注音文、火星文或其他难以阅读之内容;
     3.政治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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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酬劳之案件(P币视为无酬劳);
6.学生专题性质之案件;
7.个人资讯隐私。
第 三 条 发表文章时应选择适当分类,或复制正确文章范本,
     并详细填写范本中高亮字段,若无适当分类应采用 [讨论] 或 [分享]。
第 四 条 下列文章应先以站内信给板主审核通过后,始能张贴发表:
     1.问卷、调查、访谈或其他类似需求,审核后得自行发表;
第 五 条 自介文章发表后,超过隔年同日始得重新发表。
第 六 条 除符合上述之规定外,所有文章不得重复发表。
第 七 条 使用看板应遵守未列于上方之法律、站方规范与群组规定以及学术网络公约。
第 八 条 罚则:
     1.违反 第 一 条 至 第 二 条 者,初犯删除文章,
累积两犯视其情节水桶 7天至 30 天,累积三犯则视情节处分60天至
10年水桶(永久水桶);
     2.违反 第 三 条 至 第 六 条 者,劣退文章后水桶 14 天至 60 天;
     3.违反 第 七 条 者,删除文章或劣退文章后水桶 7 天至 168天;
作者: mp19990920 (郝渴连)   2013-09-15 16:32:00
建议 二.6 改回"学生专题性质之案件"较适当,因为学校作业不一定是专题。p.s. 四.2 我看不懂...XD发案文发了就发了啊,七天后能干嘛???另外请问一下,禁止发文者删除推文这条确定不放吗?
作者: cleanwind (C.Y.)   2013-09-15 17:11:00
四.2当初是为避免浮滥重复发案而设的。主要是避免手动置底 :p 这是我当初的考量。现在新板主决定即可 :)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09-16 15:25:00
就看意见到什么程度 我就修改到什么程度但是一旦牵涉到商业行为 对不起 我绝不让步我个人请向价格不公开化 若各位有意见我会在修改一次后投票
作者: mrbigmouth (大嘴先生)   2013-09-18 17:44:00
建议 是不是先把板名改回正常状态啊?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09-19 21:46:00
还有其他的意见吗? 若没有我要修改v1,2版了
作者: EveForEve (以恶制恶,以暴制暴)   2013-10-17 06:27:00
发案人应在文章标明是私人或公司发标,若为公司要公开公司姓名,个人认为价钱可以私下谈,但名声很重要。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17 19:03:00
其实,我觉得手动置底无可厚非。这样反而证明这仍是活的资讯/专案。只是不应当过频繁:几个页面或一两个月就够了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17 20:37:00
狼大说的我懂 但狼大楼上说的我就有点不知道意思是否可以补充一下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18 00:44:00
?? 是指EveForEve 还是我在哪篇的叙述?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18 07:48:00
Eve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18 17:19:00
我猜大概是希望法人案主的话个资要公开以便征信吧,不过虽然法人不适用个资法,但是强制入板规似乎也不太尊重吧我是觉得这个用建议跟道德劝说比较合适(私人意见)
作者: EveForEve (以恶制恶,以暴制暴)   2013-10-19 04:12:00
恩,个人是希望公司行号外包应该要资讯公开,至少有名字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0 12:54:00
等投票结果出来 我还要跟小组长交换一下意见
作者: sz (宅)   2013-10-20 18:13:00
反对 二.5: ptt架在学网 不能太市刽反对 二.6: 一部份原因同上 且专题/论文所有功能不见得全部自己做 外包不见得不合理是否可以/适合外包由学生自己与指导老师认定即可本版无需负担审查责任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0 21:43:00
2.5这一点没办法,若你认为伤商业行为有问题可以询问法务
作者: sz (宅)   2013-10-21 00:50:00
我反对的是本版禁止非商业行为(无偿或P币报酬)的发案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1 20:11:00
这一点我可能没办法妥协
作者: sz (宅)   2013-10-21 21:16:00
请问理由是? 版主不觉得在学网上只允许商业行为的发案确禁止却禁止非商业行为的发案是本末倒置吗?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1 21:32:00
发案要是无偿还能叫发案吗,是求人帮忙根本走错版了。囧
作者: sz (宅)   2013-10-21 22:24:00
为何无偿就不是发案? 报酬1元的案算发案吗?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3 00:07:00
明显不够充足的酬劳可能会是什么正常案子吗?2.6 比较类似包下专题大部分。若只是研究分析需要一个模拟软件,这种案子我记得版上没有档过。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2:42:00
明显不够充足的酬劳是你个人的看法 也许也是版上绝大数人的看法但只要有一个人觉得可以接 案子就成了 这是个人价值判断问题无需版规规范包下大部份是多少部份? 就算专题全外包又如何? 那是学生与指导老师的事 一样无需版规规范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3 03:31:00
你会害劳尾会长上板主的麻烦喔(请参考打工板跟SOHO板)劳委会找上另外,就是因为PTT架在学网上,发包功课会学校惹来麻烦给因此全PTT都禁止买卖功课:除非教授许可或非本科系的工具那个除非还是经过争取才通融的,如果不希望这个板被神之干予大法摧毁最好不要无限上纲。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5:59:00
在学网上的"营利行为"理论上是不允许的 跟作业/专题无关“好人卡扑克牌”事件 站方说明 http://www.ptt.cc/news.8.html有偿的案件不一定是营利行为 但无偿的肯定不会是营利行为没理由禁止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3 06:12:00
看本本身只是布告栏,媒介中心,并无营利营利的是使用者看版本身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6:23:00
站方说明"本站使用者涉及商业营利行为之管理机制"这段再看一次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3 07:59:00
那您也无须在这里争辩了,直接检举关版就好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8:19:00
有偿案件是否涉及商业营利行为不是我所关心的重点 也不是我有能力举证的 没有检举之考量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3 15:07:00
15万做超负荷案子就很反了,无酬会更激化,明显接受不能阿版规应是尽量配合大多数使用者需求,或许立意良善,但明显无法被多数使用者认可的规矩,还是多考量吧。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3 20:40:00
还有哪些地方有疑问可以提出
作者: sz (宅)   2013-10-23 20:48:00
反什么? 检举被判引战不成立吗? 无酬会更激化什么? 看不懂这么说好了 正妹发无酬案很可能一堆人抢著接 说不定还想附赠每周一次帮忙电脑扫毒并整理硬盘档案呢 每个人对报酬的定义与认知不同 金钱只是广义的报酬之一但不是唯一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3 22:19:00
我之前也正好想讲正妹发案!但你不觉得这就只是单纯求助吗需要有人无偿完成专案,应该有比codejob版更适合的地方反是指反弹,版上劳方多,相对更重视劳方利益不喜爱无酬
作者: sz (宅)   2013-10-24 00:42:00
一般程式语言版是给人发问 程式通常还是发问者自己写本版是给人发案 程式通常由接案者完成发案者可能根本不会写程式 去他版求助有困难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4 02:00:00
这种况状去程式版会比较多志工愿意帮忙才对。
作者: sz (宅)   2013-10-24 03:24:00
发案者可能根本不清楚要那个语言的版问 本版也未必没志工无偿的案发出来 也未必不能说服案主改为有偿本版没理由拒绝无偿案件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盗铃)   2013-10-24 22:38:00
认同sz大看法,限有偿而拒绝无偿的确很吊诡…毕竟不论有偿无偿,刊登后是否接Case是由使用者自行决定,没必要先挡下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4 23:29:00
抱歉 这一点我可能不能让步,因为无报酬争议性会更大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盗铃)   2013-10-25 00:27:00
如果是学生专题我是认为不妥, 但是这个应该可以单独拿出来设?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5 06:54:00
我不可能为了一个方便结果害板上吵得更大还有本版拒绝接重复的业务
作者: sz (宅)   2013-10-25 08:21:00
拒绝接重复的业务? 那版上大概只能发讨论版务的文了怎样算吵牵涉主观认定 需要更明确的定义才好讨论那串被锁文的15万发案讨论串算吵吗?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5 09:29:00
我只问如果无偿的产出,被使用于商业用途呢?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0:08:00
不管有偿无偿接案前都要想清楚 碰上了可以在本版发劝世+讨拍文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5 10:16:00
劝世+讨拍这方法实际吗? 之后要是被告呢?有偿案件会有维护双方权益的合约规章 无偿拿什么保护学生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0:23:00
我搞不懂为何写了无偿案会有被告的风险用什么理由告写无偿案的人?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5 10:49:00
如果案件本身就有问题 或者之后产生 譬如智财权争议我们合约是制定在一个期间内其专利权归属及商用行为限制无偿呢? 无论提告或是被告 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0:59:00
无偿写的程式还是可以宣称著作权不是吗?至于被告 实在很难理解为何接个无偿案会有被告的风险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5 11:02:00
著作权是本来就有呀 可是版权呢? 专利权呢?如果案件本身有资料侵权等任何违法问题 而接案者不知情接案者可因为不知情而免责吗?学网上无偿用于学术用途 如何避免漏洞 我觉得这可以讨论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14:00
版权就是著作权吧 程式似乎不能申请专利权 算法才可以接案者若能侵权资料由案主提供应该就免责了吧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5 11:17:00
请问无形产权只有这几种吗?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20:00
^若能举证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5 11:22:00
我说如何避免漏洞可以讨论 但如果 你不想讨论这问题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22:00
无偿案也可以订合约我不是不想讨论 是我搞不清楚你的意思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5 11:24:00
有偿案件签订合约这是常态 但有多少无偿接案会注意细节?无偿案件 如何避免损失权益 如何避免被使用于商业用途你可以思考看有没有配套措施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31:00
除非另有约定不然著作权是著作人拥有 著作被拿去当商业用途可以主张权益 无偿案件有无商业化潜力事前就可以评估 有需要就订约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5 18:28:00
whatAcc的说法,昨天我接洽的律师就有警告过我这一项问题免费的合约,若对设计者没保障,那将来版面上会有更大的爆点更不要说配套措施,我到现在都没想出来
作者: sz (宅)   2013-10-26 02:07:00
无偿案若真的有这么问题 那本版就更没理由拒绝无偿案因为本版汇集最多相关接案经验人士 能及时对可能有问题的无偿案发出警告 避免版友权益受损 这在别版无法比得上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6 04:09:00
轻则出现争议锁文 重则损失权益上来求助前者不解释 后者要争取还是吞下去 如何争取 也是一个问题我还是偏向先有配套措施 譬如无偿制订内文格式发文等等细则等这又得另外讨论 要就有一点具体实际的提议像这样一味地辩论你要你要你就是要 对是否开放无实质帮助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6 05:30:00
工作类的版面劳委会会经常监视,如果待遇不合理管理者会直接受到中华民国政府的关切与压力,所以SZ兄的主张:开放作业发包与无偿发包除了主张欠妥外都只会导致关板一途而已。如果不是单纯思考欠周,那应该就是期待关板吧\私以为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盗铃)   2013-10-26 13:37:00
这样的确是在相关配套出现之前,禁止的确是现阶段较佳的做法不过建议第一条的内容稍作修正以免和第二条有矛盾处。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6 18:25:00
同Wolflord意见,我不想被劳委会盯上@whatAccs 我到现在实在想不出一个好配套不管怎么弄,我们绝对被劳委会盯上的机率太高我不想为了一些人意图的"方便"(这句话不好听)+"便利",导至更多的问题产生,版主本身是要以板的利益考量,并非以方便来考量,所以这部分我想,再没人想出配套以前,这个问题我会先放在一边若还要不满,那我只能说我没办法,我不想冒险害到清风和我
作者: sz (宅)   2013-10-26 20:21:00
@whatAcc 你站内信中提及的几个状况跟有无偿没什么关系建议贴在版上大家讨论 恕不私信回应@@@wolflord 你在本版 #1Hk3xtmG (即精华区 z-6-2-9) 说明案件视同买卖 没有最低工资问题 劳委会怎么突然跳出来管买卖了?@@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6 21:31:00
那篇是我回复劳委会的内容修的,那你认为会不会再来管?然后您认为这一篇 #1GwPfISU 到底是写给谁看的?显然不是阁下嘛,我猜99%的案主也根本不看或视若无睹嘛~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6 22:33:00
都被盯上过一次你还会认为不会再来管?...当时PT板怎么会被盯到满头包?...sz你要不要去看一下劳委会的网站?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6 23:04:00
JOH:我可以跟你讲,都是被检举的。不过嘛,官话我也写不少年了 :P 所以就.....嘿嘿嘿嘿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6 23:06:00
别忘了当时PT板就是疏忽太多问题,才会被劳委会盯到差点关板@wolflord 其实我比较希望保守点搞,就只怕少数人希望方便一直要求我开放,我不能因为方便而害到自己:P
作者: whatsAcc (我花开后百花皆杀)   2013-10-27 05:44:00
@sz 不用回呀 我只问案例发生后如何处理 发给你思考罢了这跟有无偿是否谨慎注意接案细节有关系 但如果你要推文强调关系 而不是正视问题 处理问题 那不会过就是不会过囉
作者: sz (宅)   2013-10-27 10:30:00
@joh PT版的工作大都受劳基法规范 本版发接案依 #1Hk3xtmG 应视为买卖交易 不受劳基法限制@wolflord 所以 #1Hk3xtmG 某种程度算是通过劳委会认证 算是打了 #1GwPfISU 的脸 至于劳委会会不再来管 这要问劳委会 但是可以评估劳委会再来管的话本版版规是否没问题 只要你把劳委会的公文及你的回复贴出来 版友人才济济一定可以讨论出没问题的版规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7 10:40:00
你确定可以? @@那当初PT板就不会搞到差点关板了要钻漏洞,你以为有这么容易?说句不好听的,你当时没有跟过PT板的事情,我劝你少说大话这板的资深板友都不敢讲这么肯定,你居然可以说这么顺那请你先提出一个解决"配套"出来吧,若提不出来我想关于这个话题就只需到此为止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7 10:46:00
你确定目前版规没问题吗? 我想还是要等wolflord公布劳委会的工公文后再来好好讨论吧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7 11:20:00
目前板规会修改 但是无偿的部分,已经确定不会让步wolflord要提供公文也是向本人提供为优先选项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8 02:18:00
我有承诺要公部公文吗?请不要幻听幻觉,更何况这公文是写给我的,我也回完了。我公布给你看作什么?您哪位?总之,我已经告诉现任板主SZ的主张本质上就是关板。至于现任板主要不要挑战太极段数,那就是他自己的决断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8 07:17:00
OK散会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8 11:51:00
请你回去思考一下你的言行是不是有很多没办法解决我不喜欢冒险,That's all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8 12:32:00
当版主还要收公文喔!(惊
作者: sz (宅)   2013-10-28 12:45:00
@joh 是有好心人提醒我你的丰功伟蹟 我才决定放弃 XD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8 14:00:00
你要继续酸我无所谓,但是你就是提不出解决办法的人,就没人愿意采用你的意见,换句话说就是你没有实质建议然后又说不出道理来再酸的人,你觉得有任何版主愿意听你的建议?若认为本版无法符合你的需求,那么我也不会再回应了.@KanoLoa 当版主收公文很正常,PT版就是一例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8 14:21:00
不用回应没关系 XD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8 14:22:00
既然你只想酸,那恕版主我对您说:我们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24:00
有人说这边在讲PT板的事情 我只给个简单结论:自己吓自己那份公文也没啥大不了的,尤其是跟发文单位谈完之后更加确定只要没违法就一点事都没有~颗颗另外我是不知道CODEJOB板的业务跟劳委会有啥关系这边是"承揽"性质的业务多 还是"雇佣"性质的业务多阿?假如都是承揽性质,我看连劳基法都管不着呢 呵呵假如不适用劳基法 那我还真不知道劳委会出来干嘛~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8 14:34:00
没有自己吓自己,而是严格对待任何一件事务况且这个也是劳委会管的性质,所以没有大意的空间所以一切还是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44:00
跟劳工局针对公文跟板务执行面讨论后,实在不用自己吓自己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8 14:45:00
我认为就算是小火,也是严正以待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45:00
说难听点,没相关法条还真没办法依法行政 (BY 劳工局科长)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46:00
当然啦,要把收公文当作很严重的事情也未尝不可不过在确实了解公文内容还有含意之前,不必自己吓自己针对PT板公文的回应到此结束~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8 20:58:00
K兄,这边我也早就公文回过了。问题在于就是有版众嫌板工太闲,拼命检举。不过,的确都不是么了不起的事。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10-28 20:59:00
简单的说就是,我严格一点,换来这板平安,新手可以顺利这才是目标
作者: TJker ((翔))   2013-11-10 1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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