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土木界先进大家好
最近工作上遇到一个状况,请各位前辈指点迷津
本身在地方政府待了几年,以往处理变更设计时都是完成议价(约)程序后才请厂商施作
。
这次经手的案件变更设计前已完全无其他可施作的部分,所以厂商是报停工办理变更的,
我的想法是应该要完全变更设计议约议价的程序,才可复工进场施作。
但上级长官认为变更程序耗时冗长,希望我可以先通知厂商复工施作再办理议价程序。
经查“采购契约要项”第24点:“契约变更,非经机关及厂商双方之合意,作成书面纪录
,并签名或盖章者,无效”。?
又查依公共工程委员会订颁之“工程采购契约范本”第20条契约变更及转让的第(三)项:
“机关于接受厂商所提出须变更之事项前即请求厂商先行施作或供应,应先与厂商书面合
意估验付款及完成契约变更之期限,其后未依合意之期限办理或仅部分办理者,厂商因此
增加之必要费用及合理利润,由机关负担。”
这句话是否就是隐含着请厂商先行施作是可以的,只要跟厂商谈好估验付款跟完成变更的
期限即可?如果议价破局,厂商损失由机关承担就可以了吗?
不晓得大家实务上处理方式是如何? 还没跟厂商合意新增工项的价格就施作,到底该如何
操作是可以符合采购法相关规定呢?是否有前辈可以分享指教一下,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