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之前为农业用地,依土地法106条规定:“以自任耕作为目的,约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农地者,为耕地租用。 前项所称耕作,包括渔牧。” 你们的土地应为出租耕地,若没有契约签订租用期限,那为不定期租约,针对不定期租约若要终止,可依土地法114条规定主张收回。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约,仅得于有左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时。
二、承租人放弃其耕作权利时。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时。
四、耕地依法变更其使用时。
五、违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时。
六、违反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时。
七、地租积欠达二年之总额时。”
用第四款“耕地依法变更其使用时。”终止契约看否可行。
另外116条规定“依第一百十四条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终止契约时,出租人应于一年前通 知承租人。” 要在一年前通知承租者。
如果承租人承租期间有对土地施作改良,你们要终止时必须支付土地改良费给承租人。
而122条规定“因耕地租用,业佃间发生争议,得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予以 调处,不服调处者,得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 现在双方有争议,可以先找该土地的该管理地政机关,先询问看看,或者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找律师也不迟。找律师是要钱的。
以上就土地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你参考。
引述《RichyDeng (jesus_love_you)》之铭言:
: 我爷爷那一代留下的土地,最近我爸有计划要卖掉,可是卡在那块地爷爷那时(大约民国3
: 0几年)有出租给别人(没订立租赁书面契约),但那人每年都有付税金给我们,当初那块地
: 租给那人时仅供耕种用,现在那块地变建筑用地,那人就在上面盖铁皮屋,现在我爸要收
: 回,那人就说要拆屋还地必须拿出1200万(那块价值约3600万)。
: 我觉得不公平,当初只给他耕种并非盖屋,而且现在那铁皮屋只是当他放置农具的仓库而
: 已,盖加拆的钱也不用到1200万,根本狮子大开口。
: 现在那人还假好心说我们的地给他照顾那么多年了,怎么会不值那价钱,他又说不愿给钱
: 没关系,他不怕打官司,感觉有备而来。
: 我知道可以问律师,但在那之前,想请教大家,碰到这类的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吗
: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