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文长有空闲的前辈再麻烦继续看下去了。
本案是(开口合约)我是施工厂商当初承办派工只要求针对为面层做AC加铺作业。
道路为农路左右侧分别为河流及农田,据了解道路下方有一根农用排水管。
施工完成后,在未验收前发生地层掏空导致AC破大洞不能验收,有农民曾向承办单位表示
他的水管被堵住了不能排水刚好是掏空位置的上方,水管距离AC面层大约90公分,
但AC面层至掏空深度为70公分左右,办理会勘要厘清责任也没厘清承办单位也是表明,
要我们自行修复不给付修复金额公文一直回函只会一律用依采购契约第九条第七项规定
办理(承办的课长表示厂商在未验收前都应负有保管责任),但七项规定又有两款第二款
﹝工程未验收前,机关需要使用时,厂商不得拒绝。但应由双方会同使用单位协商认定权
利
与义务。使用期间因非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遗失或损坏者,应由机关负责。﹞
这条我比较不解非归责于厂商是谁认定或我能沿用这条能请求赔偿?
关于修复承办发文给我不得用灌浆方式修复,要我另求寻他法。
这案子最扯的是...发生掏空后做好交维措施,结果隔天承办把交维措施全部收回
发文给我说未做好交维措施(虽然交维物品是承办单位的要收回我没意见但也没通知
搞这招来阴险的)
这案子事小弟第一个承接的案子就遇到这种衰小事。想请各位土木大师们
给小弟一点意见能怎么跟承办战下去吗。对了本案子50几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