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有关建造费用百分比法请教

楼主: lifestream (咪路猫与黑黑兔)   2016-01-13 11:35:55
※ 引述《lifestream (咪路猫与黑黑兔)》之铭言:
有些部分前文说的不是很清楚,所以再补充一下
技服办法的建造费用百分比法,其原意是要从所谓的“建造费用”
,利用百分比(一定的折数),换算设计、监造的服务费用
建造费用=结算金额-保险-税捐,而百分比法通常有两种作法
(1)议百分比,通常是公所、县市政府,通常是最低标
(2)采用技服办法附表,议“折减率”,通常分“建筑类”与“非建筑类”
这边探讨的,是采用技服办法的附表,才会产生的争议
一般机关在编列设计与监造的预算时,都会提出一个计算式,好成立预算招标
而正常的行政机关,也不会无聊到让自己的案件“跨类别”
即使“跨类别”了,新的技服办法附表有说明,可以“面积”去换算
条文是“同幢建筑物用途分属2类以上者,依各该用途楼地板面积所占比率,
依其服务费率分别计算”,但本条文,该如何解释?又有争议。
我遇到的案件,当年的人对工程一窍不通,预算怎么成立的?已不可考
契约又明订图书馆工程是第三类,历史文物部分是第四类,公共设施与景观是非建筑类
假如工程是拆成“图书馆”1标、“历史建筑”1标、“景观工程”1标
因为建筑师必须耗费3倍的监造人力,那也就算了~~偏偏当年是大杂汇通通整成1个标
所以算服务费时,小弟就拿技服办法给建筑师看,说明本案就是只有一个“结算金额”
结算书中的保险、税捐也只有一个,所以只有一个“建造费用”
既然只有一个“建造费用”,而建筑师又主张要分类计算,依法规当然要用
前文“第三种算法”:以同一个建造费用,各自查表后各自乘面积比后总和
然而建筑师的想法,是前文“第二种算法”:拆出各自的建造费用,各自查表后总和
后者比前者,将暴增50﹪,接近5000万元,同样服务计算方式不同却多领很多啊!
后者看似直观却不合理(比如说办公室建造费若干、停车场建造费若干..)
会让机关大失血,而且之前的承办主任就是这样算的
目前小弟是坚持,
第一、这是一整个工程,你不能把里面的管线、花台单独拆出要求计价,
尤其是电灯,电灯到底算建物的一部份,还是非建物的一部份?
共同管沟,在建物面积下的算建物,在建物外面的算非建筑,
合理吗?最好的作法,
是全部改用“建筑物第三类”计价(但此法不符合契约精神)
第二、建筑师的算法,是把各部分的建造费用分别拆出计算,这边的问题在于
(1)如果是各单独自招标,才是这种算法
(2)每案独自招标,建筑师是逐案投入监造人员,独立作监造报表
,但是通通并案,建筑师的监造人力与报表量都下降
面对查核,也不是分栋分次查核的~~
(3)本案只有一个结算金额,只有一笔保险、一笔税捐
所以只有一个“建造费用”,而且土木景观工程与建筑工程的保险
怎么会一样?就算按比例拆,也不合理
第三、经查其他的大型工程,没有人会把服务契约弄的如此复杂,几个国民运动中心
甚至用最低标计算服务费,建筑师之前的算法,是利用前任主管对于工程的不熟悉
,若是照付,国库会大失血外,也触犯目前流行的“间接图利罪”
之前北市两位公务员,不就是没收厂商好处,但是因鉴价低,被法院判“图利”?
检察官、廉政署办公务员的绩效可是特别高分的~~
小弟提出的争点,是这几年来从未看过的案例,因此才提出与各位先进讨论。
作者: black430 (夏夜晚枫)   2016-01-13 19:08:00
如果要自保 算你认为合理或最少的付 叫厂商去提调解或仲裁判给他多少就付多少 机关首长决定
楼主: lifestream (咪路猫与黑黑兔)   2016-01-14 11:45:00
的确!!本案应该会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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