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鲁正准备劳安,帮你解答吧~
法条如下所示一字不漏打给你看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事业,依危害风险不同区分如下:
一、第一类事业:具显著风险者。 也就是营造业啦~
二、第二类事业:具中度风险者。
三、第三类事业:具低度风险者。
前项各款事业之例示,如附表。
第3条 第二条所定事业之雇主应依附表二之规模,置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第一类事业之单位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员应为专职;第二类事业
之单位劳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员至少一人为专职。
前项规定所置专职管理人员,应常驻场执行业务,不得兼任其他与劳工安全卫生无关
之工作。
附表二撷取营造业部分
营造业之事业单位
一、未满三十人者 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
二、三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人者 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
生管理人员各一人。
三、一百人以上未满三百人者 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生管
理员各一人。
四、三百人以上未满五百人者 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安全(
卫生)管理师一人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
以上。
五、五百人以上者 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安全(
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二人以
上。
这样够清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