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ome (come come )
2024-08-23 12:48:29※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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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come的部分:
: 【日后在本板避免提及df62的姓名资讯或谐音梗】,
: 有些行为即使在刑法上还有模糊空间(貌似对方在公共空间揭露自己姓名),
: 但在民法上若对方已经屡次态度明确的【请求防止之】,实在很难有不成立的理由。
: 所以这部分如果你能配合,我想以后会比较站得住脚。
1. 请问群组长,我们可不可以讨论基督信仰相关著作以及其著作人?
还是说这个版以后只能讨论著作,对于著作人姓名必须打马赛克?
2. 个资法第19条第3款已经规定当事人自行合法公开的资料是可以自由蒐集处理的
自然在蒐集范围的目的内也可以合法利用。
今天在PTT讨论,当事人自己公开他的姓名,自然在PTT讨论这个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可以畅所欲言,这也是言论自由保证的范围之内。
PTT的站规,板规也支持这个观点,
请问群组长,当事人自行公开的资料到底可不可以讨论?
3. 当事人并没有请求防止,当事人甚至还刻意公开自己的个资供大众讨论之
并以此为诱因,发起板规检举,以满足报复或攻击特定版友之意图。
如果当事人是积极请求防止,自当避免自行公开个资,采用私信方式请版主协助。
目前既然当事人已经合法公开,根据个资法,大家自然可以合法蒐集处理与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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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魏延一词有无贬损效果?
: 我这边是认为目前看来也没人觉得df62是汉室正统或孔明再世?
: 如果在宗教意义上更强烈的【异端】、【极端】常态性都给过,这个人物名似乎还好。
: 如果要把魏延当作某种背叛者的脚色,定义这个脚色性质的权力也不在特定一个人手上,
: 新教的演化本质上也经历过各种【外在形式上的背叛】,
: 如果这些背叛都是错误的话,大家不如回归早期一神教教义就好了,
: 难道没有主事者太欠骂,所以背离他才正常的情况吗?
请问群组长,帮别人取外号是你鼓励的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