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 (Rain)》之铭言:
: 然后呢? 有提到要扣你薪水吗? 不是丢了"试用期三个月"6个字就没你的事。
: 你应该详述你对于你们公司有试用期这件事,存在着什么疑问。
存在什么疑问?
首先,我是知道劳基法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但是身为一个求职者,我只是觉得如果用这三
个月能判断自己适不适合这家公司与工作也没有关系,合约上也没有说过了试用期后假设
不适用除了请我离职会有什么处置,所以这点我倒是没有什么意见。
: 劳动基准法并没有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 所以试用期只是劳雇双方的约定而已,但是试用期间,雇主仍然不能违反劳动基准法,
以
: 及其他劳工相关法规的规定。
: 既然公司以不适任为理由要求你离职,那就是依照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五款,要你终止
劳
: 动契约。
:
: 劳动基准法第 11 条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 一、歇业或转让时。
: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
: 那你就可以依照劳动基准法第1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给付资遣费。
:
: 第 17 条
: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
: 资之资遣费。
: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
: 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 前项所定资遣费,雇主应于终止劳动契约三十日内发给。
:
:
: 结论:你们公司若说你在试用期间不适任,要解雇你,就必须给付资遣费,
: 未做满三个月也要给。
: 很多公司都说“试用期内未达标准要员工离职,且不给资遣费。”这是错的。
: 有些公司还会给你签切结书,还有更恶劣的3个月快到了就叫你走路,用一些
: 理由解雇,有些公司短期缺人都用这招。
: : 2.做不到七天离职不给薪
: 依劳基法第2条 第三、四款,有工作就要按比例发薪水,一天也是。
: : 3.离职者不论年资,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离职,否则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 这边讲到离职与扣薪问题,分两部分来讲。
: 离职:
: 劳动基准法第15条:
: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 ↑↑↑
: 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只要提前10日跟雇主告知,很多公司都规定必须提前
: 1个月告知,其实是不对的(工作3年以上才需要提前1个月预告),即使你已经签约了,
: 但因与劳基法牴触,所以合约也无法生效。
: 有跟公司签那种怪怪合约的...别怕,与劳基法牴触都是无效的,但还是建议签约前
: 自己要先看清楚。
: 原原PO因未满1个月,故可仅以口头告知,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上班。
: 扣薪:
: 也是违反劳动基准法。
: 第26条: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 第27条顺便: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
: : 4.订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职一年即离职不归还押金(制服可以不用归还)
: 我想先知道,押金是从薪水扣?还是你先自己拿钱给他? 这有差别。
我并没有拿到制服,但是我听其他员工说是从薪水里扣的。
: : 当时因为不签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签了!
: : 而在这个月的24号我自己写了离职单并当下就走了,公司的干部跟我说他一定会扣我
薪
: 你自行离职就没有遣散费了Q_Q
说真的,他可以给我应得的薪水就可以了,我并没有想要资遣费。
: :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为在那里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还是走了…
: 所以跟你抗压性不足似乎也有点关系
抗压性??这份工作晚上的下班时间是平日午夜12点、假日凌晨2点,但我常常要做到延
迟半小时或是1小时(最晚有做到3点多),而且该公司带人的方法是想到什么就教你什么
,完全不告诉你公司的流程是什么,然后事后再用这点来批评你说为什么会连这个都不知
道?这样的教学方法我无法接受,所以我离职,跟抗压性应该没有正面相关。
: : 现在我想请问大家,我知道那张契约因为违法劳基法在先是无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
下
: : 月领到薪水发现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诉,还是要先去申诉呢?
: 领到钱,发现有问题再去申诉,记得要跟公司要薪资条。
: 申诉地点请找市政府→社会局→劳资关系科
: 会有专人帮你解答,他们会问你要不要开调解会,通常公司收到
: 调解会的通知都不敢不去XD
: 嘉义的惯老板实在太多了,很多劳工因为不懂劳基法抑或是怕麻烦,宁愿把薪水拱手给
: 人,这其实是不对的。特地去找这些法规,还是希望血汗劳工能更重视自身权益,政府
: 也应该积极宣导,让劳工更熟悉劳动基准法。
当初会写这篇文章是希望不要再有人像我一样去到这家公司遭受同样待遇,所以每个写信
来问我的人我都有回复该公司的名称,就像Rain版友所说的,希望各位求职者都能更重视
明白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怕麻烦而让这些老板们得利。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