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雇主要扣我钱

楼主: Rain (Rain)   2016-09-29 08:59:20
※ 引述《llove (猫妈妈)》之铭言:
: 不知道这个问题在这里发问是否符合,但请大家帮帮忙~
: 我在这个月的9号进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录取报到时雇主拿了一份员工契约请我签名,
: 内容大概是:
: 1.试用期三个月
然后呢? 有提到要扣你薪水吗? 不是丢了"试用期三个月"6个字就没你的事。
你应该详述你对于你们公司有试用期这件事,存在着什么疑问。
劳动基准法并没有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所以试用期只是劳雇双方的约定而已,但是试用期间,雇主仍然不能违反劳动基准法,以
及其他劳工相关法规的规定。
既然公司以不适任为理由要求你离职,那就是依照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五款,要你终止劳
动契约。
劳动基准法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那你就可以依照劳动基准法第1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给付资遣费。
第 17 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
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
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前项所定资遣费,雇主应于终止劳动契约三十日内发给。
结论:你们公司若说你在试用期间不适任,要解雇你,就必须给付资遣费,
未做满三个月也要给。
很多公司都说“试用期内未达标准要员工离职,且不给资遣费。”这是错的。
有些公司还会给你签切结书,还有更恶劣的3个月快到了就叫你走路,用一些
理由解雇,有些公司短期缺人都用这招。
: 2.做不到七天离职不给薪
依劳基法第2条 第三、四款,有工作就要按比例发薪水,一天也是。
: 3.离职者不论年资,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离职,否则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这边讲到离职与扣薪问题,分两部分来讲。
离职:
劳动基准法第15条: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
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只要提前10日跟雇主告知,很多公司都规定必须提前
1个月告知,其实是不对的(工作3年以上才需要提前1个月预告),即使你已经签约了,
但因与劳基法牴触,所以合约也无法生效。
有跟公司签那种怪怪合约的...别怕,与劳基法牴触都是无效的,但还是建议签约前
自己要先看清楚。
原原PO因未满1个月,故可仅以口头告知,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上班。
扣薪:
也是违反劳动基准法。
第26条: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第27条顺便: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
: 4.订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职一年即离职不归还押金(制服可以不用归还)
我想先知道,押金是从薪水扣?还是你先自己拿钱给他? 这有差别。
: 当时因为不签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签了!
: 而在这个月的24号我自己写了离职单并当下就走了,公司的干部跟我说他一定会扣我薪水
你自行离职就没有遣散费了Q_Q
: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为在那里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还是走了…
所以跟你抗压性不足似乎也有点关系
: 现在我想请问大家,我知道那张契约因为违法劳基法在先是无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个
: 月领到薪水发现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诉,还是要先去申诉呢?
领到钱,发现有问题再去申诉,记得要跟公司要薪资条。
申诉地点请找市政府→社会局→劳资关系科
会有专人帮你解答,他们会问你要不要开调解会,通常公司收到
调解会的通知都不敢不去XD
嘉义的惯老板实在太多了,很多劳工因为不懂劳基法抑或是怕麻烦,宁愿把薪水拱手给
人,这其实是不对的。特地去找这些法规,还是希望血汗劳工能更重视自身权益,政府
也应该积极宣导,让劳工更熟悉劳动基准法。
: 还有…当初上班时我们有讲好是用月薪计,一个月两万伍仟元,后来他们却说因为我到职
: 不满一个月所以要以日薪计算,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我上班期间总共休了两天假,请
: 了一天又三小时的病假)
: 谢谢大家看完文章!
作者: BECW (慢慢_來)   2016-09-29 10:08:00
工作真的不合意就换啊 他又没说他常常这样 干嘛硬要说人家抗压性不足
作者: applesck (苹果先生)   2016-09-29 10:55:00
做不愉快离开不等于抗压力不足好吗?
作者: cheerup316 (...)   2016-09-29 12:24:00
建议大家多了解劳工权益,这个BLOG有很多相关的知识http://53973000.blogspot.tw/
作者: a99 (好听叫总务,实际叫杂工)   2016-09-29 15:26:00
说实话列法条很快,上法庭很久啊(远目
作者: wonderful09 (拢来拢来)   2016-09-29 19:49:00
咦?为什么跟我现在公司状况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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