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找不到适合的版可以问
所以在温馨的嘉义版求救一下
朋友在嘉义买了一层中古公寓
当时契约是9/3交屋
但是卖方因为还没搬出去 所以想要延迟到9/19交屋
延迟交屋的部份当然要算违约金啦
代书在契约上也写着卖方要在9/19之前搬出去
可是,今天9/15 卖方说他们已经搬出去了 要今天交屋
但问题是我朋友因为工作外出的关系 到9/20才能交屋
关于我朋友延迟的部份可能也要算违约金
仲介的说法是责任在于我朋友(why???)
不然就各退一步都不收违约金(可是他们延迟的比较多天耶!!!!)
请问,这样违约的责任在于哪一方?
我认为我朋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啊
第一,若不是9/3卖方要求延迟交屋,早就可以交屋了
第二,契约上写的是卖方要在9/19之前搬出去,
所以我朋友把工作行程排在9/19后再交屋,也没问题呀?
为什么责任会在于我朋友呢? 顶多延迟的天数互相抵扣吧?
请各位有房屋买卖经验的绿豆指点迷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