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不管如何,给予祝福

楼主: ashleyfanhua (flower2233)   2019-12-27 07:28:35
真心觉得
最该告通奸的人是谢和弦老婆吧==
证据一堆狂po开房闪文……
那对怎么可以嚣张到现在==
一种不把宪法放眼里
婚姻白纸黑字?
※ 引述《localking42 (孤单的城市)》之铭言:: 最近的新闻事件: 跟大家一样: 也如同绮贞的官方回应: 感到错愕与不舍。。: 事实的真相: 只有当事人清楚: 旁观的人: 其实无法置喙太多: 法律是道德的: 最后一道防线: 就这次事件: 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刑事部分是刑法第239条: 通奸及相奸罪: 以构成要件来说: 客观上要与有配偶之人: 发生性关系: 主观上要明知相奸之人: 为合法婚姻存续中: 有配偶之人。。: 简单的说,: 要构成通奸罪: 要构成通奸罪: 除了要证明行为人间: 有通奸之行为与事实外: 还要证明相奸之人: 知悉他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如果是已离婚,: 或未办理结婚登记,: 或是确实不知悉有婚姻关系时: 依据相奸罪不罚过失原则: 是不构成相奸罪。: 而纵使知悉为有配偶之人: 仅有拥抱,亲吻之行为: 也未必能构成相奸罪。: 而就民事赔偿部分,: 配偶得依据民法第184条: 主张配偶权受侵害: 然而依据民法: 第184条的构成要件: 要故意或过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才会有损坏赔偿责任。: 实务上认为,: 即使没有相奸,: 即使没有相奸,: 没有抓奸在床: 不成立刑事相奸罪,: 只要被认为有逾越配偶间: 忠诚义务程度,: 例如拥吻,单独过夜时: 也会被认定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前提是行为人: 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 确实知悉对方为有配偶之人: 就算有过从甚密之行为: 也不会有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就上面的法律责任来说: 最重要的争点: 就是”是否知悉对方: 为有配偶之人”: 所以第一时间: 官方才会强调: ”不知道对方已婚”: 就此部分的证明方法: 可能会以双方的对话纪录: 或是社群网络的资讯: 或是社群网络的资讯: 如果有提及家庭,配偶: 照片中也有出现相关内容: 要表示不知情,: 可能就会有风险存在。: 但依据无罪推定及: 被告不自证己罪原则: 举证责任还是在对方。: 虽然构不构成犯罪:
或有没有赔偿责任: 最后都需要透过举证责任: 由法院去做判决: 但是否构成都不会影响: 对方的提告权利: 因为有大致之事实: 就不会有诬告罪: 所以目前对方提告: 想必是势在必行: 接下来媒体,舆论的压力: 想必是不言而喻: 毕竟官方已有委请律师: 相关的因应之道: 律师会依据其专业提出建议: 律师会依据其专业提出建议: 就不多讳言: 大家也要注意: 网络发言的法律责任: 避免另起争端,: 慎防涉及妨害名誉的问题: 最后只想跟绮贞说: 以前妳是大家的太阳: 面对这场漫长的黑暗: 许多关心妳的朋友: 也将会是妳的太阳: 绮贞,加油。: 保重。love yourself:
cheer up....
作者: queerqueen (白日梦之瘾)   2019-12-28 02:04:00
怎么都没人检讨通奸罪早就过时了 连对岸都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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