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走5小时“借用一下”不算偷 机车惯窃无罪确定
2018-02-03 14:53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借用一下”不算偷?彰化县廖姓惯窃去年3月8日傍晚,偷走
谢姓车主的机车,骑了约5个小时,同日深夜停回原地附近,事后被警方查获法办,不料
,彰化地院却认为,没有经车主同意,就迳自骑走机车,是“暂时使用”,没有偷窃的犯
意,而判决廖男无罪,彰检不服判决上诉,并指廖男骑走机车5小时,损害车主对机车的
所有权却无罪,已违反社会观念,不过,台中高分院仍认为,廖男只是违反社会秩序维护
法,可处3000元以下罚锾,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维持无罪确定。
判决书指出,毒品案出狱的廖男,去年3月3日起陆续犯下多起窃案,包括同年月3日凌晨
先偷机车,再骑赃车犯下2起窃案,同日中午被警方查获,数天后,他又于7日与14日偷两
家寺庙,另于同年月8日傍晚,于彰化县永靖火车站前偷机车,晚间9时许,车主发现机车
失窃报警,不料,深夜11时许,警方却在失窃地点旁找到机车,调阅监视器发现,廖男骑
走机车后约5小时,又把车骑回原地停放。
彰化地院认为廖男持起子等工具行窃,且又是累犯,但于警方查获时自首,依加重窃盗罪
判处10月,至于偷骑机车部份,则判决无罪,法官可能担心被舆论责骂为“恐龙”,还特
别强调,这不是第一起“借用”判无罪的案例,台湾高等法院有1起类似判例,台中高分
院则有4件类似判决,法官并强调,有人主张在刑法窃盗罪中,增修“未得持有人之同意
,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车、航空器或其他动力之交通工具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千元以下罚金”,但此草案未经立法院通过,基于“罪刑法定”等原则,法官只能判决无
罪。
彰化地检署上诉二审,指骑走机车5小时却无罪,抵触一般社会观念,另外,廖男消耗汽
油,骑回原地之前,没有加油或留下油钱,应以窃盗论罪,但台中高分院认为,廖男骑走
机车,目的不是偷汽油,车主的汽油损失,属于民事赔偿,另外,台中高分院强调,社会
秩序维护法第88条第1款,有未经他人许可,擅驶他人的车、船,可处3000元以下罚锾的
规定,廖男触犯的是行政罚,而非刑法的窃盗罪,据此维持无罪,全案判决确定,不能再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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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惯窃去年3月8日傍晚,偷走谢姓车主的机车,骑了约5个小时,同日深夜停回原地附
近,事后被警方查获法办,彰化地院认为没有经车主同意,就迳自骑走机车,是“暂时使
用”,没有偷窃犯意,检方上诉,台中高分院仍认为,廖男只是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可
处3000元以下罚锾,不构成窃盗罪,维持无罪确定。图与新闻事件无关。(资料照)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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