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次的事件,想到之前读教理时,关于不可杀人的部分条文,
里面有提到自卫和刑罚的部分,还有一些个人反省,也许可以讨论
关于自卫权
2263.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自卫,并不是对禁止杀害无辜、故意杀人的一个例外。
“自卫的行动能够引起双重的效果:一个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个是攻
击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后者是无意的”。
2264.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
谁保卫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
罪犯:
圣多玛斯,《神学大全》:
如果,为了自卫,采用大于实际需要的暴力,这是不合法
的。但是,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这是合法的。
……为得救并不要求,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
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于他人的生命。
2265.
合法的自卫,为那些负责保护他人生命、家庭或国家公益的人,不单是权
利,也是重大的责任。维护社会的公益,就要令不义的侵犯者丧失危害他
人的能力。基于这种理由,合法的掌权者有权为自己负责保卫的社会,击
退进攻,甚至诉诸武力。
关于刑罚
2266.
相应于捍卫公益的责任,国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权和基本民法的活动,不
得扩散。合法的掌权当局有权利和义务按罪行的严重性而施予惩罚。惩罚
的首要目的是补偿因罪行而引起的纷乱。当惩罚为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
赎罪的价值。其次,除了捍卫公共秩序和和保障人身安全外,惩罚有治疗
的效果价值,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于罪犯的改过迁善。
2267.
假设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责任已完全被确定,教会的传统训导并不排除诉诸
死刑,但只要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护人命,免受不义侵犯
者之害。
如果非杀伤性的方法足以卫护人们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权者只应
采用这些方法,因为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
严。
事实上,今日由于国家具有各种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使犯罪者不得
再逞,而不至于决定性地剥夺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绝对必须处决罪
犯的个案就“十分罕见,即使并未完全绝迹”。
现在的社会环境是否已经有这样的条件,我觉得可以讨论。
(我觉得客观社会条件来说,其实已经有了,只是社会各方观点可能不同)
另外的想法是,当时看到这个条目时,第一个想到的是要达成这样的社会,其实
投注在社会安全系统的成本相当高 (警察、社工、学校、矫正、社会保险、失业
给付等),几乎完全是靠现在政府的公权力、控制力和税收维持的。
生活在现代社会其实真的很幸福。
但另一方面,这次的事件其实反映了社会安全系统还有不足的地方
这次的事主应该是有心理问题的,不管有没有死刑都是会存在,而且发作的时候
已经不是法律和责任可以约束得了了。
所以在追究刑责的同时,我们的社会安全网络(社工、心理咨商)能不能早期发现
早期治疗(或隔离),是减少甚至避免未来类似案件更有建设性的作法。不过我国
在这方面其实资源不太够,社会安全网络的从业员是过劳的,而且机制上也有问
题。我听过满扯的案例是:认识的社工朋友说要申报案例辅导高风险的小孩时,
社会局不给核准,因为不够严重,言下之意就是要恶化到出问题了社会局才愿意
核准对他们进行辅导工作
总之一些拉拉杂杂的想法初步分享到这里,也许趁这次机会可以让这方面的议题
多一点关注,也希望有所行动后能减少甚至杜绝以后类似案例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