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跟各位请教有遇到劳资纠纷询问一事
事件说明:
原先公司告知薪资结构中劳健保自付额为公司福利,因此每个月拿到的薪水为全薪,
另劳资契约内有写核定每月薪资为xxx,每个月支付薪资后有薪资条但只有简单纪录没有
结构算法。
离职后公司将工作期间的劳健保自付额于最后该支付薪资中一次扣除,并告知薪资计
算系统误植公式,以致自到职日起的劳健保自付额一直未依法扣除。(有明确告知扣除金额
如何算出)
询问劳工局/劳保局:
大致上感受是每个单位都给我另一个单位的电话要我去询问。但有问到三位总结如下
1.告知我如是口头告知福利就不该随意扣钱,可透过申请调解,但政府只是一个平台
会在调解中协助双方达到共识。
2.劳保局告知自付额为雇主自行跟员工收取,至于如何收取并没有明列规定。
3.另一个劳工局人员的建议是要我拿到录音或是有利证据证明雇主告知为福利为佳。
问题:
1.如果自付额撇除是福利的状况下,要员工负担正常是每个月扣除,想请问离职后一
次被这样扣除的部分是否合理,总共扣了一万多元。
2.如果口头告知是福利,在职期间都如期运行,但离职后就被用忘记扣除的名目是否
成立?
3.是否有办法可以让劳工局直接去查公司,以前同事说如果有问他们会如实回答是福
利,因为大家都曾在会议上听过雇主告知是福利并且面试时也有告知。
4.是否有其他的管道可以询问或是如何蒐集资料为佳。
以上先谢谢大家耐心地看完以上文章,再请大家给我一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