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目前看到的公告,要求寄信予被申诉人并限期回应的规定,
始见于 2011/3/19 增修的 #1DWwYrNP (C_WorkBoard) 。
3.为了增进申诉案的执行效率
组务收到申诉后,请小组长/群组长寄信通知看板板主或被告人。
4.另承3,由于已有寄信的动作
被申诉者必须在三天内做出答辩的动作,违者将对被申诉者作出警告。
注︰若有私人原因无法按时回应,请先行告知。
后于 2017/2/25 公告的 #1OPMtuEX (C_WorkBoard) 再改为:
#8 为了增进申诉案的执行效率,申诉者于组务板申诉后
请寄信通知看板板主或被申诉者。
另外,由于已有告知被申诉者的动作
被申诉者必须在七天内做出答辩的动作,违者将对被申诉者作出警告
被申诉者若因故无法按时回应,请先行至组务板告知。
原群组组规乃请案件审理人 (组务,小组长或群组长) 寄信给被申诉人,
亦即寄信通知与限期回应,均基于案件审理人已初步进行形式审核,
确认该案实有请被申诉人回应之必要,具有广义上“成案”的性质。
因此,此条群组组规建立之精神,原为成案后的限期回应。
不会有要求被申诉人针对未成案案件进行回应的问题。
而在 2017 年调整后的版本,在流程上改由申诉人自行寄信,
略去了案件审理人对案件的初步形式审核。在这样的情况底下,
仅在案件写明申诉对象,不需经案件审理人确认实属可申诉的事项,
即赋予被申诉人答辩回应的义务,若该案件不成案则可能导致不必要地
占用被申诉人的时间。在规则的制订与执行上有失衡的风险。
举例而言,在极度失衡的状况下,申诉发起人可以通过滥诉发起洪水攻击,
被申诉人将被迫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未经过任何形式审核的申诉案作出答辩,
以致于过度占用其处理板务的时间,从而降低整体板务的服务品质。
目前虽未因此造成问题,但要求被申诉人对申诉案具无条件的答辩义务,
本身即存在未能兼顾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权利义务平衡性的可能性。
故, houseman1104 小组长对于群组组规之理解,落实到实际的申诉案处理中,
在衡量 C_Chat 板板主群的板务工作量与被申诉量后,认为被申诉人的答辩期限,
应由小组长表示成案后始起算,而非由申诉人寄信时间起算。虽与新版群组规之
规定不完全符合,但对于板务工作量重的大板如 C_Chat 板,可能是更均衡且
更有效利用板主行政资源的处理方式。一昧追求个别案件的执行效率,
反而排挤其它板务工作的行政资源,亦未必符合群组组规增进案件效率之精神。
houseman1104 小组长的处置与群组组规不符之处,虽不理想,
但其不理想之处部份肇因于群组组规在规则上对板务繁忙的看板即未适当平衡,
故不对 houseman1104 小组长所作之处置另外进行处分。
但仍请本群组小组长于处理组务案件时,能尽可能依循群组组规的具体规定。
若遇有群组组规订定不当之处,则可直接提出修改群组组规之建议。
Katsuyuki118 板主未于七天内答辩之原因,部份在于小组长认为七天乃由
小组长认定成案起算,而非申诉人寄信起算。故 Katsuyuki118 板主之回应
并未偏离小组长所给予之限制。 Katsuyuki118 板主已善尽遵守小组长监督之义务,
不应再因其答辩过程不符群组组规之规定被认定为拖延板务而受处分。
本申诉案“欲平反之结果”所提出之诉求驳回。
现行群组组规之规定不平衡之处,将于近日对群组组规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