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修改组规“4-2-6 警告水桶解除禁止”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20-06-19 02:02:34
组规“4-2-6”之规定
#6 不论是警告、水桶或是罪大恶极之永久水桶
均不得由非原板主群解除或重审
有疑虑者请依照站方或群组申诉条款之期限规定,向所属组务板申诉。
必要性不足且有过分箝制板主行政的可能,希望能够废除或者修改。
详细原因如下叙述
1. 板主的水桶处分权已受小组长管辖。
依据“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2-1-b”规范了板主的水桶管辖权,
水桶设定与解除属于板主的权利。
然而此权利亦受到“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2-7 看板监督权”的规范
若有板主“滥用水桶解除权”,浮滥解除前任或之前板主设定的水桶,
或以“解放某某人”行煽动之情事
以小组长的看板监督权,亦能有效处理
因此在组规直接禁止“非原判决板主不得解除水桶或警告”,并没有太大的必要性
但我认为从小组长端设定也不太妥当,原因在于以下第二点
2. 设定该条后对于板规或者板主行政的箝制过大
有些看板会设定大赦条款(例如 TypeMoon),到一定时间撤销警告。
有些则会设定警告的有效期限
这些严格来说,这些都已经违反了组规的规定
因为当警告撤销的时候,在任的板主不一定就是当初判决的板主。
以我目前管理的希洽来说,违规处理已经不再判警告
也已经没有条文规范违规的处分是警告。
然而因为组规的缘故,让警告必须一直留在板规中,
也不能公告先前的警告处分停止适用。
也因此希望能够从组规直接修改,让板规的修改能够更有弹性与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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