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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WorkBoard
[判决] C_CenterWork 小组长 sawg 判决有误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00:04:33
smart1988板主已对该事件中所做的言论进行道歉
那便表示smart1988板主当时认定该行为已达人身攻击标准
此时则端看使用者是否接受道歉
但申诉者并无接受smart1988板主集体道歉的意愿,这方为重点
既然smart1988板主已先道歉,那表示除非当事人接受,旁人无权干涉
因此killeryuan板主之后的判定是无效的,因为smart1988板主已先自行判定并道歉
故并不适用4-1项的板规判定
基于以上原因,组务判定申诉驳回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06:28:00
本板板规5-1也有要求道歉,并非4-1才有他道歉是在我用5-1判罚后 依5-1规定道歉差别在于是否具有个人针对性 他认为没有 我认为没有因此4-1从未被认定过 非您所说他已承认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3:19:00
既然smart1988板主要挑人推文出来回那为何是以第五条来判而不是第四条?而且如果你现在要称是以第五条来判 那为何在综合组务板以及来此申诉时只字未提? 还特地在此提到4-1的判定标准?既然你说4-1未曾认定过 那为何来此申诉时又指你拥有4-1的判定权? 如此反复着实让我无法信服而如果挑人推文出来回没有针对性 那我想也用不着第四条的板规了你现在的表现比较像临时钻漏洞的随意申诉者而不像制定以及执行板规的板主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7:45:00
如果组务组长认为我没有善尽举证之责,这是我的疏忽但我要申诉的并非smart1988的判决 而是板主的权责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42:00
所以判下来是驳回申诉 你连自己的板规都无法确实执行甚至有违反板规之举 那自然会被组务记警告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43:00
根据4-1 板主理当具有不受理人身攻击的权力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46:00
以5-1来说是判定受理 但是原文是挑人推文出来回何以用第五条就受理 用第四条就不受理这种道理?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47:00
挑文回应的部分我认为未达到人身攻击 因此不受理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47:00
而且今日就是申诉人不服你这不受理的判定 方会申诉那一篇文章到底是有违规还是无违规? 一下有一下无原文我也看过了 所以说smart1988板主是道歉假的?smart1988板主一开始便对被针对的人道歉 所以第四条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8:50:00
不好意思插个嘴 abdj0025群组长 其实您不用费心的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50:00
不被受理的? 那他一开始对这些被针对的人道歉做什么?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52:00
swag 您难道不是使用看板监督权来警告我的吗?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8:52:00
这属于看板文章管理权 应该没到申诉群组组务板的标准吧?看板监督权事指"板" 并非"人" 谢谢指教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55:00
那看板"文章"管理权又是管到哪个"人"?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8:57:00
看板文章管理权=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水桶处份权 谢谢指教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59:00
所以你是水桶我?还是砍除我的不当文章?很显然都不是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00:00
板上的警告难道不是水桶的衍伸物? 谢谢指教本人同abdj0025群组长看法 你的行为比较像钻漏洞申诉者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02:00
您的警告是要免职我,而非水桶我,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吧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04:00
敢问阁下 我哪一句话说要免职你?板主知法犯法还不警告 你也太看不起在下了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09:00
如果组务坚持板主不可拥有认定人身攻击的权力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11:00
此点abdj0025群组长已经说明 在下就不多做解释 谢谢指教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17:00
所以组务的见解即 判罚5-1必须连带判罚4-1 是否如此?喔对 不是您自已叫我来组务申诉的吗?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42:00
板主任免权 smart1988可以申诉 你真有认真看整篇文吗?条例没看清楚 怪我搂? 谢谢指教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9:43:00
我想我没有说判罚5-1就必须判罚4-1你将全篇文章以第五条判罚 但是该篇文章中有针对人攻击之事 在此情形下 我不懂的是为何可判5-1却不判4-1而且为何第四条有不接受道歉的条目 而第五条却没有?这种集体道歉文就表示全部的人都接受吗?判5-1让我觉得有种掩护的意思 反正都已经集体道歉了少部分的人不接受也没关系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49:00
他针对个人的部分尚未攻击 但针对群体的部分却有攻击性
楼主: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9:51:00
所以后面有不接受道歉的文章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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