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rocfrank 信箱]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标题: Re: [申诉] 不服水桶判决
时间: Tue May 13 15:18:09 2014
板主你好:
我的意思很简单 你判定有挑衅之成份 那是对谁(当事人)呢? 当事人有认为被挑衅吗?
照板规的字义来解读 如果我对提出检举之对象无挑衅行为 那他就没资格来检举我的也就
是不成立
我想当我上诉到在组务 这些问题你仍无法回避 还有 你若没新的回应 那算沟通完成了吗?
谢谢!
为了让你板主的角色能在这次"A-11" 确保不受外力介入判决下的疑虑 我将会提出上诉的!
※ 引述《fm17 (Sherlock)》之铭言:
: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铭言:
: : ●19138 =26 5/12 fm17 □ [公告] 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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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引战推文:人身攻击、挑衅、谩骂、引战之推文经检举。(一句一罚)(同篇) ║
: : 请问板主 依板规之意 是经检举
: : 请问 我被判罚的推文 是当事人检举的吗? 板主你判定我是对何人所说的呢?
: : 还请告知 谢谢!
: 我们无法提供检举人之名单
: 我们判定那句话具有挑衅之成分
: 故此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