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最近针对4-5的部分对于骂黄牛、强奸犯、诈骗犯等群体会被惩处感到十分不满,但是
却没人提出板务连署。
因此我再次抛砖引玉提出修正,让黄牛、强奸犯、诈骗犯等伤风败俗之群体不受4-5之保护
。
修改前
4-5 〔人身攻击违规〕
Ⅰ 发文、回文、推文对现实存在之人物或群体为人身攻击,主词不明确者,
或主词明确但情节轻微者,处水桶一周以上。
Ⅱ 转文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水桶二周以上。
Ⅲ 前二项之违规,对个人之人身攻击需经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Ⅳ 主词明确且使用负面攻击言词,情节严重者,处水桶一个月以上。
以此基础上加定一条
V 但若对象属于社会普遍认知之负面群体(例如:黄牛、诈骗集团、窃盗犯、重大刑事加害
人),或经法院判决确定之犯罪人、政府公告之违法群体,不在本条规范保护范围内。
使修改后之4-5为
4-5 〔人身攻击违规〕
Ⅰ 发文、回文、推文对现实存在之人物或群体为人身攻击,主词不明确者,或主词明确但
情节轻微者,处水桶一周以上。
Ⅱ 转文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水桶二周以上。
Ⅲ 前二项之违规,对个人之人身攻击需经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Ⅳ 主词明确且使用负面攻击言词,情节严重者,处水桶一个月以上。
V 若对象属于社会普遍认知之负面群体(例如:黄牛、诈骗集团、窃盗犯、重大刑事加害人
),或经法院判决确定之犯罪人、政府公告之违法群体,得不在本条规范保护范围内。
至于何谓普遍认知之负面群体,除上述所提到的黄牛、诈骗集团、窃盗犯以外,若有其他未
列举出来的,则属板主自由心证裁量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