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A-1-1 例外增列4-4-1 4-4-3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8-06 10:36:09
※ 引述《smart0eddie (smart0eddie)》之铭言:
: 4-4-1 与4-4-3是大量发文
: 于违规文章已有列举
: 应无必要再节录每篇文章内容
: 是否可考虑增列进例外
就我个人看法
要证明有洗板情事的话,最起码应该直接附上“文章列表”的文字或截图证据(最低程度
上有日期资讯显示出来)
而不用逐一点入并复制文章内容。
(且照着过往检举惯例,也是这样做的无误)
不过老实说,由于在判准处分的事上,也需要看其内容是否有影响众看板使用者的观感,
我个人不会考虑准许在进行4-4 相关检举时,以“全文”两字带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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