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4-19的转录定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4-17 11:30:41
单纯回推文:
→ an94mod0: 请问站规有与本板4-19相关的规定吗?61.228.88.146 04/17 07:39
→ an94mod0: 若有牴触会研议修改61.228.88.146 04/17 07:40
目前来讲,只有第Ⅰ款跟站规有一定的关联(4-16 (抄袭违规) 亦同理):
SYSOP 精华区“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第八条(违规行为之认定权人)
看板违规行为,由版主认定事实之有无。
至于第Ⅱ款(转录受禁言处分中使用者的文章),目前找不到赋予此权的站规来源
因此只能视作按“板规制定权”,自主规范、管理之板规。
不过,就理论来讲
既然制定该款的理由是为了避免“借尸还魂”,目前的漏洞建议应该补到 4-16 ,并新增
以下内容:
4-16 〔抄袭违规〕
(中略)
Ⅲ 于本板发文、回文、推文、转文中出现受水桶中之使用者发表的文字,处
直接水桶一周。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Ⅳ 针对前项违规,无须告诉乃论,得由任何使用者提出检举。
*这边的“转文”不是 4-19 第Ⅱ款的【转录】,而是指将被禁言中使用者的文字,先自
行复制并贴在其他看板的文章中,之后再转录到希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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