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摆明就是坏份子的不能骂喔?

楼主: an94mod0 (an94mod0)   2021-03-17 21:16:00
※ 引述《Ikaros2601 (威伽露主)》之铭言:
: 推 u10400068: 一来我觉得这字的贬低性不高,二来工 39.9.228.62 03/17 16:08
: → u10400068: 作量也可以减少 39.9.228.62 03/17 16:08
: 推 u10400068: 关于这方面的滥诉很多 39.9.228.62 03/17 16:12
: 推 u10400068: 很多都只是正常的讨论 39.9.228.62 03/17 16:13
个人认为洽妹尚无滥诉情事,工作量也在可接受范围
如果u10400068板主认为滥诉导致工作量过高难以负荷
参考过往板史,调整判决标准无助于解决滥诉问题
建议也许可以从修改板规B-2着手
原条文:
B-2 以下事项违规处罚水桶一月以上,板主可视情况退文。
B-2-1 经板主群多数认定为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文。
新条文:
B-2 以下事项违规处罚水桶一月以上,板主可视情况退文。
B-2-1 经板主认定为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滥诉文。
将滥诉纳入违规范围,并依希洽板规2-2板主得独立裁量的内涵,取消多数决机制
惟须注意为避免过度影响使用者检举权利,判决时应以个案综合标准为判断依据
上述综合判断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过往言行纪录、当时版面状况、当下时空背景等
又考量u板主于#1WFvz19X (C_Chat) 所提见解
→ u10400068: 不要拿我跟边板仔比
→ u10400068: 我不会乱检举人搞人好ㄇ
若经验证属实,边板仔(曾于Marginalman看板发文者)确实有乱检举搞人情事
或可将检举人是否为边板仔,也纳入是否构成滥诉的心证标准之一
至于如何验证是否为乱检举搞人,应以个案综合标准为判断依据
上述综合判断依据,包含但不限于过往言行纪录、当时版面状况、当下时空背景等
以上建议供u10400068参考,至于必要性或可行性,也能再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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