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来讲,其中恐怕有“不合理之处”,恐怕严重限缩板主(群)的自主权、造成窒碍难
行之情形发生。
下分述之:
※ 引述《timsun105 (天冷反而不想睡)》之铭言:
: 趁著这次改选板主已经选出新的继任者
: 我想同时提请版规增设板主渎职之相关规范
: 下次改选要等到八月了,故在此时提出
: 自从某板主遭到水桶过后
: 便开始检举他人,又不处理案件之情形
: 坦白说,目前无法可罚
: 举个例子:
: #1W9-kquz (C_ChatBM)
: 像是这篇,遇到1:2的情况下
: 第四位的判决就很重要
: 不要说没有时间判还是怎样
: 都有时间检举人了,谁会相信没时间判?
确实来讲,板主也有权自行提请审议任何不宜“主动处理(海巡)”的案件
不过在审议方面,假如板主本身就是“检举人”,且案件未曾经过组务“发回重审”,是
否能参与判决,仍是个谜。
: 老实说,选出版主的目的就是要做事
: 不做事选了有什么用?
: 可能会有人提出为什么不直接罢免的提问
: 1.作业时间过长
: 2.最后罢免成功与否不是依连署人数决定,而是最后组务那里做出抉择
: 意思就是,上面要护航的话,多数意见有可能会被否决
现行“板主权力义务规范”固然赋予‘看板文章管理权’及‘制定板规权’,但同时也要
背负“引导版面风气及讨论”的责任。
而“(小)组长权力义务规范”中,也有‘裁决权’,让有该职权之士得以享有“裁决该小
组所有有关板务争议之裁量权”。
另外,罢免制度之限制缘由,无非系以防止遭恶意滥用为主轴。
因此一般而言,为避免冲动行事,而出现该类文化制度,实乃常事。
: 故我认为应制定规范:
: 两个礼拜内,未履行任何板主之义务或几乎未履行义务
: 如颁布公告、处理违规事件未达总案件数之10%者
: 则暂时冻结其权力一周或施以罚款
: 冻结期间改用3位板主半数决定违规制
: 达三次则予以直接解职
: 这样才不会遇到如上述之判决这种情况
“罚款”?如何执行?
而且,冻结职权一事,也需要请小组长执行(暂时从“板主名单”中撤下)。
再来,假如遇到不可抗力之情况(如:站台系统长时间当机)
试问要如何适时调整?
: 故我提请新增板主渎职处理办法于版规中
: 并移至西洽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增设此案例
: 有投票的人内过半数同意则增设处理规范
我倒觉得,使用类似于生活娱乐馆群组(#1SXyJ2VH (Board_Law)) 中,“得删除板主”
情形之一的规定:
“看板超过半数的板主同意罢免另一位板主,则无需经连署,可直接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申
请,罢免原因需详细陈述,由小组长审核。”
将该类文字依群组习性略为修正后,纳入板规,效益应会更佳。
毕竟就近期板务投票率来看,往往都只占看板人气的约百分之三到五
使用投票系统的话,不一定能反映确切的民意;
而倘若以推投形式进行,虽然方便了手机用户,但我不记得曾有援用类似结果,提呈组务
作为审核依据的先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