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务] 提议 板规3-2修改

楼主: orze04 (orz)   2017-09-22 19:54:35
修改前
3-2 〔名词定义〕
Ⅱ 称文章者,其内容包含标题、内文、签名档及转文内容。
Ⅲ 发文谓发表文章、回文谓回复文章、转文谓转录文章。
Ⅴ 称推文者,包含推(推)、嘘(嘘)、加注(→)。
修改后
3-2 〔名词定义〕
Ⅱ 称文章者,其内容包含标题、内文、签名档及转文内容。
Ⅲ 发文谓发表文章、回文谓回复文章、转文谓转录文章。
Ⅴ 称推文者,包含推(推)、嘘(嘘)、加注(→)。
使用者于自己之发文、回文、转文目的地底下进行推文,
视同发文、回文、转文之一部分,不以推文论。
自己对自己的文章有编辑权
如果有要补充说明事项可于发文、回文、转文后再行编辑。
除了对原文之编辑,也可针对特定推文询问使用“编辑文章”功能回复。
这些“编辑后新增的内容”自然视同文章之一部分
如果是针对特定推文之回复,
发文、回文、转文者除了用“编辑文章”回复,也可直接选择推文。
两者功能是非常近似的。
我认为这部分应该以文章之内容一部分看。
支持的请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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