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6-2-3-5

楼主: Leeng (Leeng)   2016-11-21 19:13:44
我当初参与判决的思路是这样:
(1) 毫不怀疑,直接将签名档的贴图内容,当作Rainlilt于站外的发言。
而并非透过oz5566的标题、内文去踹测发文动机。
(2) 导致我认为违规的关键点,如同这个明显的例子:
板上某A 将 板上的某B 于站外的发言贴出来,供他人讪笑。
过往只要是这种情况,很直觉地会判定违规。
本案即是基于此例而判违规。
(3) 假设在(1)正确无误的前提下,
前板主/小组长的发言,某种程度可视为影响板务公平性,
故本人将之称为“可受公评”。
但又在非C_Chat相关的平台(如非板务相关看板、他站),
所以如(2),引用6-2-3-5。
(4) 本条并无限制需当事人亲自检举。
(5) 最后根据
6-2-3-6 发文、推文、暱称、签名档适用于本条。
这点应无争议。
那么我重新思考,认为争议应该如下:
(1) 将站外某人的留言,视为本板板友,是否有凭有据?
(2) 是否无限上纲?
依此逻辑,只要宣称任何公众人物是本板板友,其问题发言则皆不得张贴。
(3) 既然本人以将之定位为可受公评,那是否不应引用“私人恩怨”板规?
(4) 如此便无法指出何处引发纷争。
本人正在重新研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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