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版规6-3-1与永久水桶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14-09-13 20:52:35
根据#1K4nPC7o (C_ChatBM)判决与解释
我认为有问题,因此提出建议
首先,小雨版主在#1K4nPC7o (C_ChatBM)表示
‘6-3 指的是同一判决内违反复数板规 6-2 条文’
但让我们检视一下6-3版规
‘6-3-1 一般状况有第一次违反6-2水桶一个月等条例纪录,第二次违规者。’
很明显的,依照文义解读是有违反6-2的纪录,再次违规者予以水桶三个月
况且,从6-3-3-1的条文来看
‘如果该次严重违反板规情形为复数违规,累积达3个月者,
三个月罚则将另外累计’
要是同一篇中,犯了三条6-2,除了累计成三个月
要是之前已经有犯6-2的纪录,还会再加重3个月。
从6-3-3-1的例子也很明显看得出来是这个意思。
因此我不明白小雨版主是如何超译版规的。
反倒是疯法的判决才是符合版规的判决。
我认为,要是版主当初真的是那个意思,也就是
‘不同时间违反6-2都不加重,同样都是一个月;唯单篇文章中重复违反6-2者
再加重三个月桶期。’
那么版规6-3-1与6-3-3-1就必须修改。
不然依照现行的板规,不具备小雨版主认定的内容。
或许小雨版主是认为“tarantella君都是累积警告被水桶,所以不用加重”
但是累积三次警告就水桶的引用条文是6-2-8,“同样是在6-2的范围内”
因此依照板规6-3-1来看,也是应该加重。
当然,把人判轻一点我一点意见也没有
但造成了版规上解释及引用上有窒碍难行之处
恐引人有版主任意曲解板规的疑虑,因此建议版主修正一下
另外同一篇判决还看到版主出来解释5-5
什么是‘严重违反板规’?
版规中对于严重违反板规完全没有解释。
而且版规6-4已经有永久水桶的条文了
我认为5-5-1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
就把5-5-1整并到6-4的条文中就好了呀
把以上的内容整理一下,我建议版规修改如下
1. 6-3-1,前面不变,但在后面加上“因6-2-8而致水桶者,不在此限”
2. 6-4新增条文
6-4-7 于本版业经6-2与6-3条文水桶者,再次触犯6-2或6-3者
予以永久水桶。
3. 5-5-1 废止,原5-5-2顺序调整成5-5-1
这样一来,警告不会被累积到成水桶三个月
要永久水桶前需经过水桶一个月以及三个月才会达成
5-5-1整并到6-4内,让版规更有规则
以上意见
望 版主钧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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