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动画疯 HK尼古喵喵违反香港法例下架

楼主: d8888 (Don)   2026-08-21 15:55:10
※ 引述《raincole (冷鱼)》之铭言:
: ※ 引述《d8888 (Don)》之铭言:
: : 《尼古喵喵》因动画中清楚呈现七星香菸品牌,被认定涉及菸品广告而下架。但这里其实
: : 有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呈现一个商品,是否就等于替它打广告?
: : 我认为不能这样认定。
: 所以说什么都问 AI 只会害了你啊
: 你(叫AI)举一些药品广告什么的案子有什么用?
: 直接看真的被法院认定需要因为广告菸品被裁罚的吧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简字第 22 号判决
: > 除张贴系争皮套之照片、价格外,并尚有“ZERO”“电子烟”“小菸”等文字之系争讯息
: ,非属贩售系争皮套必要之文字。又该讯息之“ZERO”系指由中国深圳Vaporesso设计并
: 生产之电子烟系列...
: > 使消费者浏览至系争网页时,对系争讯息产生好奇及注意,构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
: 解“ZERO”“电子烟”“小菸”等类菸品之情形,进而产生间接对不特定消费者促进使用
: 之效果
: 就算只是 ZERO 这样普通的英文单字,只要能够确定是哪牌子的电子菸
: 并且可以使人产生好奇与注意
: 就已经算是广告囉
: 还有这个案子并不是因为卖的是电子菸皮套所以违法
: 反而法院认定单纯只是皮套并不是电子菸的组件,是不违法的
: 跟菸厂有没有默许、有没有给钱都没关系(显然卖皮套的人没拿菸厂的广告费嘛)
: 主管机关也不需要去证明七星在尼古猫猫动画制作宣传中的角色
: (这件也没证明这个中国厂商有啥角色 甚至适用的电子菸都停产了)
: 完全不需要是置入性行销,也完全不需要讨论是不是喔
感谢判决书,我引用其中重要文字:
1. 我国菸害防制法在管制菸品之扩散之政策目的下,对于未全面禁止之菸品,如纸菸或
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菸品,关于广告方式亦设有几近全面禁止之严密规定,参诸
菸害防制法第12条规定即明。此条文明确规范禁止之菸品广告,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促销、建议或行动,其直接或间接的目的或效果是在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并包括透过
各种媒介(如电视、网络、报纸、海报等)或方式(如赠品、赞助活动、打折等)推广菸
品。则对于依现行法已全面禁止之电子烟类菸品,实属法律所禁止之违禁品,自不得以任
何文字为电子烟类菸品之宣传。
2. 系争网页为销售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吸引潜在消费者之特征,而系争皮套非属类菸
品之组合元件,固未禁止贩卖,惟原告于贩售系争皮套之系争网页,除张贴系争皮套之照
片、价格外,并尚有“ZERO”“电子烟”“小菸”等文字之系争讯息,非属贩售系争皮套
必要之文字。又该讯息之“ZERO”系指由中国深圳Vaporesso设计并生产之电子烟系列,
因主机设计轻巧,便于携带及具时尚感,在各大社群媒体与网络讨论区中被暱称为“小菸
(烟)”,有被告提出之网页打印资料可参(见本院卷第265至280页)。参以原告于诉愿书亦
陈称,系争皮套系针对Vaporesso Renova Zero第1代电子烟所设计等语(见诉愿卷第17页)
。由上可知,原告系争卖场张贴贩售系争皮套之资讯,使消费者浏览至系争网页时,对系
争讯息产生好奇及注意,构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解“ZERO”“电子烟”“小菸”等
类菸品之情形,进而产生间接对不特定消费者促进使用之效果,与现行法制对于电子烟应
全面禁止任何形式商业广告之立法规范意旨有违,显属违反菸害防制法第15条第1项第2款
之广告类菸品行为。原告于本件诉讼主张“Zero”字义为零,系争讯息无广告类菸品之意
云云,自不足采。
所以案件争点大概是这样:原告卖皮套,网页上有根本不是卖皮套所必要,而是指向电子
烟的文字,而指向电子烟的文字可能促进使用之效果,因此违法。
但法院见解也指出“此条文明确规范禁止之菸品广告,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
建议或行动,其直接或间接的目的或效果是在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而本案被罚店家,
卖的是电子烟周边商品,皮套的市场需求本身与该电子烟的使用存在密切关联(电子烟卖
越好,皮套卖越好),因此法院在这个具体商业脉络下,认定相关文字具有间接促进电子
烟使用的效果,至少有其论证脉络。
但这样的样态,小弟认为还是与尼古喵喵不同。这个作品是嘲讽吸烟者的作品,如果这也
可以成案,那哪天卫服部拍一个广告,内容是抽“七星”的使用者,得到肺癌末期惨死的
反烟片,是不是也是促进香烟利用的广告?这不是牵强类比,尼古喵喵确实描述各种成瘾
者过得很惨,不是在称赞吸烟者。
再退一步来说,小弟认为现行法下“广告、促销”的具体界线仍有讨论空间。旧法原本明
文定义“菸品广告”,将“直接或间接之目的或效果”纳入,但新法修正时已将这项法定
定义删除。既然这又是动辄20万元起跳的处罚规定,基于法律明确性及处罚法规的要求,
主管机关和法院不能把已经删除的旧法定义当成仍然明文存在。否则人民如何从现行法条
本身预见自己的行为界限?当然这官司可能得打到宪法法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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