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GN创作权益推动协会在脸书的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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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大家可能不太清楚“修法理由”和争议关联的部分,这边公关部主任想概略的对
此做个说明。
当任意法律条文在异动(新增、修正等)时,便需要附上其存在目的、设计用意等之“立
法理由”,而在修法时则也同样地需要附上修法理由。
立法理由除了让人知悉法条的沿革之外,也有“该如何使用、解释法条”之相当重要的功
能存在。虽然其并没有如同条文般的拘束力,但在法律解释上仍有一定影响力,毕竟它既
是立法者立定条文之真义,亦是立法者对该法价值之宣示,因此在实务上发生解释争议时
,便有可能以立法理由作为依据。
而为何本次争议会谈到修法理由?事实上在目前存有争议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2条等条文中,当初修法所附上的立法理由,有段落写道:
“... 避免因观看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行为之素描、漫画、
绘画等色情图画,致进一步侵害儿童或少年 ...”
这段理由让二次元虚拟创作进入该法的“儿少性图画”射程范围内。
因此,才会有“更改立法理由”之解决方案,也就是沈伯洋委员想尝试的部分,从理由中
排除掉虚拟创作的部分,让解释范围限缩至以真实为主。
#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