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有关于儿少性剥削条例第38条的修法经过

楼主: ifulita (和泉政宗)   2024-03-27 04:17:56
这次之所以iWIN的事会闹那么大最核心的就是被说违反了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38条,
经过这段时间大家的讨论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条是在112年1月10日修正通过加上“与性相关
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不过再详细一点这句是怎么加上的大家可能就不是那么清楚了,
我就带大家回顾一下这段修法经过好了。
这次的修法最早源于KMT立委李贵敏等20人于109/4/10提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
该版本的修正草案如下:
https://bit.ly/3vuC54C
之后各委员、党团也都提出自己的修正草案,
行政院当然也有提出对案,
和第38条修正有关的所有版本的修正草案依提案先后排列顺序如下:
KMT立委吴怡玎版:
https://bit.ly/4cr251v
KMT立委蒋万安、张育美、杨琼璎、吕玉玲、叶毓兰版:
https://bit.ly/4a4xqFw
DPP立委赖品妤、林昶佐、林楚茵版:
https://bit.ly/3TSi7dq
时代力量党团版:
https://bit.ly/4a9MxNQ
DPP立委范云、林宜瑾、吴思瑶、陈秀寳、赖品妤版:
https://bit.ly/3IVSB0s
DPP立委何欣纯、许智杰、苏巧慧、庄瑞雄版:
https://bit.ly/3VGqD0e
政院版:
https://bit.ly/3VuP2pJ
DPP立委刘建国、杨曜、陈明文、林宜瑾、庄竞程、黄国书版:
https://bit.ly/49bg090
DPP立委范云、刘世芳、林宜瑾、吴思瑶、李昆泽版:
https://bit.ly/4a9GKb9
DPP立委庄竞程、张廖万坚、陈秀寳、陈亭妃、何志伟版: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690
.pdf
DPP立委苏治芬、赖瑞隆版: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693
.pdf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一直到111/3/30才针对相关修正草案进行审查,
在会议中法务部检察司的林锦村司长曾经作出以下提醒:
“再者,针对时代力量党团拟具之无正当理由持有性影像物品部分,包括委员蒋万安等21
人、委员赖品妤等19人、委员洪孟楷等17人提案均将第一次持有由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
。但针对性影像以外其他物品,譬如色情漫画、色情语音,其真实性与对儿少身心的侵害
程度可否与性影像相同对待?此举是否过苛?请各位委员详细衡酌。”,
不过当时在委员会中完全没有任何一位委员在质询时有提到过虚拟的这一块。
相关会议记录连结如下: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CommitteesInfo/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
111/52/LCIDC01_1115201_00005.pdf
隔天卫环委员会开始进行草案的逐条审查,
会议一开始卫福部保护司张秀鸳就作出以下发言:
“主席、委员,大家早。针对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二条,院版是配合性影音、摄影的部
分,我们调整第一项第三款的文字;同时也参考昨天司法院的建议,把原来的儿少性交猥
亵行为的图画,我们增加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图画,其内容做一些调整。以上说
明。”,
现场的DPP立委吴玉琴有提出以下质疑:
“请教一下,性影像的定义在刑法预计要修订,好像还没有送出行政院,我们是要一起配
套修法的。”,
张司长有承认“是”,
因此吴委员表示:
“所以这个条文可能还是要等刑法的修正,才能一起修,因此这一条应该要保留。我比较
在意的一点,这次我们针对性暴力的部分,在刑法有性影像的定义,但对于照片,我们同
仁在过程中讨论到照片到底要如何定义,是性影像的一部分?还是图画的一部分?因为在
你们说明栏里提到是要手绘的素描、漫画、绘画等色情图画,但是照片到底是属于性影像
的一部分?还是图画?我觉得这会有点混淆,也会涉及到后面对于罚则上不同的处遇对待
。所以是不是能够说明一下,像照片的部分要不要独立出来?因为我有提修正动议,就是
涉及到刚才您所提到的,已经有修正的,即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照片
、图画或语音,这样把它列举出来,是不是比较恰当?这个部分可能要请保护司、法务部
或是司法院来协助厘清一下相片的部分,现在数位相机都可以拍得出来,可能也有传统相
机拍出来的,这到底要归在哪里?要再做一下厘清。谢谢。”。
不过接下来的逐条审查就一直都没有提到虚拟的部份,
就算一直到审查第三十八条时也是完全没有提到“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
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的部份,
这条条文最后先保留,
审查第三十九条时范云委员做出以下表示:
“第三十九条关于罚金的部分,因为不同委员有不同的意见,关于行政罚,就是所谓图画
的部分,大家可以想像有可能会是漫画,这部分我支持院版维持行政罚,但是在罚金部分
,我希望可以加重,因为现在这个真的是太轻了,如果是属于漫画或是图画的话,行政罚
只要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这时候法官有可能只判一万元,我们希望第一次的
部分可以维持行政罚,可是罚金可以调整成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我们有与妇女儿少
界的实务工作者讨论过,这样才会有一点点吓阻的效果。以上。”,
在这之后还是完全没有提到虚拟的部份,
审查结束后DPP立委吴玉琴及时力立委王婉谕都有提出涉及第38条的修正动议,
不过这二份修正动议里的修正条文也都没出现“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
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这句,
委员会之后进行第二轮的保留条文处理,
在委员们的讨论当中虚拟的部份继续被委员们无视,
但第三十八条被予以保留送院会处理,
最后决议本案拟具审查报告提报院会讨论,
本案于院会讨论时由召委赖惠员补充说明然后交党团协商,
相关会议记录连结如下: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CommitteesInfo/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
111/52/LCIDC01_1115201_00006.pdf
111/12/13由召委赖惠员主持党团协商,
卫福部次长李丽芬在会议中有做出以下说明:
“第二条第三款我们有做修正,原本的提案文字是“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这个部分
等一下可能也要请司法院说明,因为这是他们的建议,他们认为这样的范围比较大。我要
特别讲的是,在性私密部分,儿少性剥削的定义其实跟成人是不一样的,在儿少部分,我
们也参考了国际公约的概念,将图画及语音都放进来了,所以这边有修正的部分是针对图
画的部分,即虽不是一个真的小孩,可是他是小孩的形象。在这样子的情况之下,我们本
来的写法是“性交或猥亵”,但“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确实是过去
大法官解释针对猥亵的解释,而这样会不会造成比较不好的认知,这部分还是可以有讨论
之处。
我再跟委员说明,我们看到委员的修正动议写到很多不同性器之裸露,但我们比较担心会
不会有挂一漏万的情形,即这样子部位的写法是否已经足够,可能还要再做讨论,因为我
们担心会比较不足够,其实在国外,对于儿少色情的部分,可能有一个更大的法益,因为
要保护儿少的利益,所以也有可能是所谓的不雅还是怎么样都可能可以再含括进去。所以
我会觉得他可能没有完全暴露到所谓的器官,可是对于儿少的人格尊严已经产生影响,其
实这部分还是有讨论之处。以上是卫福部的说明,谢谢。”
司法院文家倩法官支持卫福部的说法:
“跟委员报告,目前法务部提的刑法修正草案,其实对于性影像的定义不是只有性交及猥
亵行为而已,还包括静态身体性器或其他部位,亦包括一款概括条款,就是“其他与性相
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行为”。因此性影像的定义既然不是只有性交、猥亵之
行为,还包括静态性器的呈现,司法院才会建议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二条及其他很多
条,有关图画及语音的范围是不是要与性影像范围一致,也就是不只限于性交、猥亵,另
外也包括了静态性器呈现的行为。因为是静态呈现,才会比照刑法修正草案第十条规定有
关性影像的定义,就是用这个文字,即‘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行为’
,因为刑法上的概念大家比较容易理解,且配套也比较一致。”
时力的王婉谕委员当场提出质疑:
“当初审查刑法讨论到这部分的时候就已经有一些争议,所谓‘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
耻’,其实我完全没有办法理解这个‘客观上’要如何定义,因为它既然是一个感觉,那
就绝对不会是客观,而是主观,所以这种更广泛的包含,反而显示这些价值的选择是我们
没有办法从立法方面加以处理的,而是全权交由法官去判断。我们既要主观的判断,然后
又说这是‘客观上’,我觉得这样的说法和限定的范畴还是得要思考。的确我们看到一些
国外的立法例可能会很细致地去讨论很多样态,但如果现在很广泛的包含下去,虽然范围
很广泛没有错,但究竟是很广泛地有办法定义,还是很广泛地没有办法定义?这部分我尊
重召委用保留的方式处理,但我还是提出我的意见,请大家思考一下,因为我完全不知道
所谓的感觉要如何叫做‘客观’,我觉得这两者是完全冲突的定义。谢谢。”,
因此召委针对第二条进行保留,
后面有一并连动到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也都做保留。
在针对第三十八条之一的讨论时,
司法院的文家倩法官有针对前面王婉谕委员的质疑进行回应:
“刚才其实一开始有提到,‘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客观’要怎么去定义的问
题,其实客观指的是以一个一般客观、普遍第三人的立场,他看到这样的图画时会不会觉
得引起性欲或羞耻,司法实务上大概会这样去做认定。至于‘引起性欲或羞耻’,其实在
司法实务上也针对猥亵的概念有很多实务见解,所以对于法官来说,在认定上,大家的一
致性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异。主要还是要回归到刑法,刚才有提到,就是要跟刑法的规范
文字尽量一致,才会这样规定。刑法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务部来说明,但至少从司法院的
立场,‘引起性欲或羞耻’这样的概念,其实在司法实务上已经有满多见解,法官只要能
够掌握司法实务见解,大概在适用上不会有什么疑义。”
相关会议记录连结如下: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CappInfo/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2/06
/LCIDC01_1120603_00015.pdf
112/1/6由游锡堃院长召开第二次党团协商,
时力的王婉谕委员一开始就做出以下表示:
“第二条的部分,昨天对于刑法第十条,我们已经讨论过,我们认为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
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部分,还是沿用刑法对于猥亵的定义,这其实本来就存在法学争议。
因为足以引起羞耻其实是增加了性的污名化,而且引起性欲这件事情也涉及品位等评价的
字眼,让加害者可能为了脱罪反而再次对被害人的身材、长相进行贬抑。我们昨天也有理
解到,如果现在要修正文字恐怕会有一些争议和难度,所以我们还是希望能够提出这样的
意见,并且我们会改用附带决议的方式处理,认为还是要积极研议如何能够避免污名化,
或者再次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之用字,谢谢。”
处理到第三十八条时主席游锡堃院长做出以下裁示:
“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也有建议条文,如果大家没有意见,我们也依照卫福部的
建议条文通过?好,通过。”
自此第三十八条就多出了“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
品”这一句了,
相关会议记录连结如下: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CappInfo/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2/15
/LCIDC01_1121501_00001.pdf
作者: cloudwolf (狼)   2024-03-27 04:39:00
我记得之前讨论到iWin的某篇文章中就有提到第38条中[与.....品]。只是为了跟刑法中更明确的定义[猥亵]的说明调整成一样的用语而已。因为最早不管是刑法还是其他法律通常都是用[猥亵]这词但是这词本身就是很难去界定的。所以才会想要修改用词让[猥亵]这词可以更客观地被定义。不过当时也有立委提出,就算引用了大法官解释[猥亵]的叙述[与...品]这段文字。事实上还是很矛盾的叙述。因为[感觉]是主观的。所以要求[客观上]的感觉...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存在。
作者: medama ( )   2024-03-27 04:56:00
色情语音是asmr那种吗
作者: TONKEN   2024-03-27 04:58:00
司法院那边回猥亵这段就讲在干话啊,然后又说把判断丢给法务部用刑法范例
作者: shirokase (氧化钢刺)   2024-03-27 06:07:00
关键字“司法院的文家倩”,这只也是...喔斗,差点,又要让那三只板务跟apua开头的疼惜自己人被骂了
作者: cmrafsts (喵喵)   2024-03-27 06:42:00
这段文字修正不是重点,问题是为什么会解释成包含虚拟人物啊。卫福部的官员不也说早就那样解释了?
作者: Pep5iC05893 (结束)   2024-03-27 06:55:00
我记得之前就有讨论过这条法律就挡箭牌 不管是改前改后iwin方的行为都是在扩大解释恶意解读该条文
作者: hcym9 (HCY)   2024-03-27 10:07:00
修法前就有"图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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