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好像法条有出现图片、图画两种不同用词,所以可能有不同解释的可能,特地去翻了翻
相关法条的修正,以下由新到旧。
2015年修法,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改并改称为儿童及性剥削防制。
第二条之三 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
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六条 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
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
第三十八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
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持有前条物品
2015上面几条条用词皆统一为图画、照片,三十六规范拍摄制造、三十八规范散布、三十九
规范持有。并分别对应原条文第27、28条、28条之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