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TALYST0001 ( )》之铭言:
回复z2wen于原串令人头痛推文。
再强调一次,我国可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并有施行法,再处理二次元儿色创作上是
你可以批评高教授在行文上的不合己意,但人家可是确确实实的落实儿童权益公约的精神
今天反iwin拿不出像样的足以抵抗儿童权益公约的武器,人家 就用这张国际牌号召全台
高教授只要倡议儿童权益公约的精神,批评儿童不该被视为性化的对象,无论虚拟与否
只要践行公约精神,并反复强调儿童的不该被性化对待,所有 二次元儿色创作都不是自
上升到儿童群体本身的尊严之神圣不可侵犯,哈,我就问谁能win
儿童不该被性化+群体之尊严=重视儿童权益=儿色虚拟创作并 无任何理由
儿色二次元创作对小孩族群本身的不尊重与侵害,不该是社会该鼓励与保护的创作自由,任
所以反iwin认为儿童该被任何形式的性化处理,因为创作自由无罪?哦,了解了
麻烦创作自由派可以把反驳性化儿童的论调上街大声喊出来,喊道:我们没有伤害现实小孩,创作无罪
所以嘛,还是要证诸于实证,但问题有这么简单吗?保守派今 天不就拿出柯南cp与糜豆子来大做文章?
二次元儿色创作就是性化儿童族群本身的不尊重与侵害权益,这点我可是很懂得
反对派只拿小孩受害论,却无视更高层次的对整体孩童族群的 不尊重与侵害的性化伤害
如今这股对孩童族群的性化伤害,正被创作自由的大旗合理化著,遮遮掩掩的偷渡
—-
不要再跟着“你觉得”了
教授逻辑堪忧,你也要跟着他逻辑坏死吗
一直换个人来跳针同样破洞逻辑很累馁
你这论点不新鲜,昨天展翅就贴完了
一模一样
看一下各研究的列举与试列实证反驳你的论点吧
白话,
1.你只能踩着儿权两公约的一亩三分地,
而法律有明确性及可预见性,光这点你就在起点被打死了。
这也是昨天立委闭门邀会后展翅急忙火速贴FB的原因。一定是自己聊爆了XD
2.为了辨明究竟两者有无你所在立论方的因果或间接关联,台湾刑司界许多研究者写过专研
得出二结论:
1)台湾至今从未有过任何一件与虚拟儿少素材有关的性侵害案件。想找来当研究参考都找不
“…,况且实际上,“虚拟图画促使阅听者伤害幼儿”这个理由,完全是人为想像出来的。
没错,直到今天,“没有”因为看了虚拟人物的图画所产生的犯罪,也“没有”研究可以
证明这个幻想的假设存在;现实也跟这个假设完全相反。”
-法律豆知识频道,蔡律师,
《【法律豆】你被iWIN了吗?作为律师,我反对将虚拟儿少纳入儿少性剥削管制》
“…,主张应该要禁止虚拟儿童色情物品的人们认为虚拟儿童色情物品不但会对儿童造成
各种间接伤害,也会对使用本身者造成道德伤害。他们提出数个理论加以论证:使用虚拟
儿童色情物品会导致对儿童的性犯罪、调教过程、市场理论、举证的困境、造成儿童的性
化,但是这些论点都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
-郑加极,《虚拟儿童色情规制之正当性》
“…,所谓“真实与虚拟难以分辨”的问题很有可能并不存在,而这种正当性存疑的“国
际共识”,其实只是一种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用的“象征刑法”而已。…,现代风险社会
中,犯罪风险被过度放大,亟欲消除内心不安的民众只能诉诸政治化、民粹化的象征刑法
,象征地标识出危险份子并予以严惩,借由这种“象征的风险管理”来获得虚幻的安全感
。…,这样的“国际共识”并不宜贸然采纳,否则很可能破坏刑法基本原则,使刑事规制
沦为单纯的“替罪羔羊”机制而已。”
-周政,《论虚拟儿童色情之刑事规制—对于“国际共识”的观察与反思》
连高教授自己都提及尚未有实证了。
2)一昧苛求找出“罪魁祸首”没有意义,
因为两者并无关联
而正确的方向是儿少教育。
“…有一种可能的说法是“这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善良风俗,避免虚拟图画促使阅听者伤害幼儿”,这也是当初修法理由中曾经提及到的。
但是,很可笑的地方是,如果这个逻辑可以成立,任何“可以产生感官刺激的东西”都不应该存在。
宝可梦不可以存在,因为会促使阅听者伤害动物;英雄电影不可以存在,因为会促使阅听者产生暴力倾向;偶像剧跟甄嬛传也不可以存在,因为会促使阅听者产生犯罪或破坏家庭的念头。”
“…,况且实际上,“虚拟图画促使阅听者伤害幼儿”这个理由,完全是人为想像出来的。
没错,直到今天,“没有”因为看了虚拟人物的图画所产生的犯罪,也“没有”研究可以证明这个幻想的假设存在;现实也跟这个假设完全相反。”
“台湾大学硕士论文研究明白指出,“真实与虚拟难以分辨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存在”。相关的研究还不止一篇,你去博硕士论文网拿虚拟儿童色情当关键字就找得到。
所以,今天根本就没有“儿少保护优先于创作自由”这件事情,“可以保护儿少”这个理由从头到尾根本就不存在,说白了只是在幻想而已。
现在是在规定“刑事责任”,是会有前科纪录的,结果居然完全没有任何的根据;
而我们的国家居然用想像跟臆测来当作法律依据,把国内外学者专家的研究当空气,
创造一个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第23条跟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犯”。…”
“帮助儿少最好也是唯一的方式是“教育”,
而非“把儿少跟自己不喜欢的东西隔离”。”
-法律豆知识频道,蔡律师,
《【法律豆】你被iWIN了吗?作为律师,我反对将虚拟儿少纳入儿少性剥削管制》
练练再来吧。
同一个论点(损及全体儿童权益)昨天在他家FB就被论爆了==
真的想看怎么论破的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8695447.A.43A.html
给你参考。
不要再我觉得你觉得他觉得了
要吵架先找个出处再来好吗
啊对吼问题就是你没有任何正方研究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