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展翅协会: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楼主: d8888 (Don)   2024-02-24 21:31:12
※ 引述《cywangtw1990 (零式)》之铭言:
: ● 展翅协会:展示多张虚拟儿少性剥削漫画图片(包含安室x柯南同人本、弥豆子同人本)
: 与相关游戏接口。前开图画中的儿童展示享受性过程,认为这样的内容适合存在,是否代
: 表社会价值接受儿童性化。
: ● 高玉泉教授:一般人看了没感觉,但有一些人看了可能有感觉,那就是恋童癖。根据
: 渥太华大学Michael Seto教授的跨领域研究:儿少色情犯罪就是恋童癖者的诊断一个指标
: 。会有人去蒐集无论虚拟或真人的儿少性剥削产品,可能就是在社会上被人为最可怕的性
: 掠夺者,我们就是要免于这些人造成的危害。
: ACG领域与创作代表则聚焦在对于产业的冲击、对创作者权益影响以及这些行动对二次元
: 的歧视与污名化,同时也强调创作者在法律方面的弱势以及政府单位在行动上对于他们这
: 些群题的忽视。另外也提到应该优先进行相关数据调查或研究确认修法这样手段的有效性
: 以及找出问题的本源。在此浓缩部分观点:
小弟试着整理论述,做些舆论战弹药,欢迎强者打脸和修正补完论述,要直接使用也无妨
虽然 m大 在 #1bsO9vWp 的文章已经指出高教授的引用存在错误,我们无妨基于他们的论
点进行分析。
小弟立论为:即便是极为罕见的情况下,特定的作品可能会触发某些人的犯罪行为(二次
元导致犯罪是趋近零而非等于零),这也并不足以构成以刑法限制二次元作品的合理依据
,不足以支持采取“刑法”上的限制措施。
媒体内容潜在的影响范围广泛,如果依据这种逻辑,那么几乎所有作品都有可能被视为风
险所在:
1.“汤姆猫与杰利鼠”中的虐猫内容,是否可能诱发真实世界的虐待动物行为?
2. 犯罪小说是否可能美化犯罪分子,引发犯罪?
3. “水浒传”中帮派和暴力情节是否可能被某些人理解为对暴力和帮派行为的合理化,
从而增加真实世界的受害风险?
4.“金瓶梅”和“红楼梦”中的淫秽内容是否可能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构成潜在伤害?
如果我们接受卫道人士的逻辑,那么为了避免媒体和影视作品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就必
须禁止大量的文化作品,需要设立类似于中国广电总局的机构,进行全面思想审查,最终
只允许“正能量”内容存在。这种做法对人民言论及表达的自由构成了极为明显的侵害,
显然违背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进而违反了比例原则。
事实上,即便在中国,当真实的与动画相关的儿童死亡事件发生时(如媒体报道的“熊出
没”动画导致儿童模仿跳楼死亡案例),制作公司也只是在民事上承担了有限责任(10%
,父母占 80%),即使是极权中国也未使用刑法对动画制作公司进行处罚。
简单来说,如果我们认为为了防止虐待动物就禁播“汤姆猫与杰利鼠”是不合理的,那么
我们也应该理解为何高教授和斩翅邪会的立论显然是过分的。对言论的侵害与预期收益严
重不成比例。
最后,我认为二次元文化并非不可被法律管,没有什么东西是法律不能管的。然而,根据
释字第617号解释,即便是性言论,法律对其的限制也必须是“为维护社会多数共通之性
价值秩序”“应对少数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与对社会风化之认知而形诸为性言论表
现或性资讯流通者,予以保障”。仅对那些“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的性言论进行限制。因此,如果是限
制使大多数正常人都会感到极度不适的创作内容,比如 AI 拟真儿童性侵色图,这种限制
有其合理性。
但是,根据目前政府的解释,可能连“大雄偷看静香洗澡”这类在宅文化圈甚至大多数人
都能接受的作品,都可能被认定为儿童性影像受到刑法处罚,这种言论限制的范围显然远
超释字第617号的界限,显然不尊重宅文化群体甚至多数人的“道德感情与对社会风化之
认知”。
作者: peterturtle (peter_turtle2000)   2024-02-24 23:26:00
你论述的问题是,法律提及言论必存在非自身的听众,但图片可以仅持有而不存在非自身的观众
作者: MIshad (米写)   2024-02-24 23:30:00
创作本身不该被设定任何限制,如果有就是思想审查。法律最多只能要求让心智成熟的自然人接受讯息而不是阻绝。 事实上当儿少接触到这些资讯时是极好的机会教育时机,我不清楚为什么要妖魔化成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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