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unoYukino ()》之铭言:
推 DANANPA: 合理要求加个防护机制却一直滑坡上纲到思想犯,那很多议
他这逻辑非常好破
防护机制?请问你要防护什么?
防护未成年人取得或接入这些图像?
──那请问这跟把虚拟儿少列入性剥削有什么关系?
一个是观众,一个是制作方,你分得清楚谁是谁吗?
再说了,这不是分级制度的范畴吗?
儿少法43条,任何人均不得对儿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项第三款之内容或物品。
第一项第三款指,
“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亵、赌博之出版品、图画、录影节目带、影片、光盘、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内容或其他物品。”
同理还有文化部主责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管理办法》。
这些成人内容未成年人本来就不得欣赏,
18禁成人暴力腥羶色内容未成年人不能看,酒未成年人不能喝,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
那这跟你反过来恣意纠举18禁成人内容的存在,有什么宇宙逻辑关联?
不是你冠创作人一顶“对儿童性幻想”的高帽,
你就能判它死罪欸。
白话,你要罚的是偷偷去抽菸喝酒的未成年人,
以及把菸酒卖给未成年人的人。
请问你现在跑去罚菸酒制造商,到底是在哈囉?
人家做菸酒碍到你了??
https://i.imgur.com/8VkXg5C.jpg
好,既然不可能是,
那你是要防护这个虚拟角色被性剥削囉?
引述法律豆知识频道蔡律师影片字稿:
‘…“保护法益”,也就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例如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这些专属于我们个人的权利。…,“虚拟人物”需要被保护吗?
虚拟角色有人权吗?没有。
它有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这些个人法益吗?没有。
既然没有,虚拟儿少当然不会是我们保护的范围。
所以不管是上述条文规范里面的“影像”或是“图画”,
这些理所当然的是指“真实人物”而非虚拟人物。’
好又不是,
那不然你是要防护潜在的真实性剥削可能囉?
同样引述,
‘…,况且实际上,
“虚拟图画促使阅听者伤害幼儿”这个理由,
完全是人为想像出来的。
没错,直到今天,
“没有”因为看了虚拟人物的图画所产生的犯罪,
也“没有”研究可以证明这个幻想的假设存在;
现实也跟这个假设完全相反。
台湾大学硕士论文研究明白指出,
“真实与虚拟难以分辨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存在”。
相关的研究还不止一篇,
你去博硕士论文网拿虚拟儿童色情当关键字就找得到。
所以,今天根本就没有“儿少保护优先于创作自由”这件事情,
“可以保护儿少”这个理由从头到尾根本就不存在,
说白了只是在幻想而已。
现在是在规定“刑事责任”,是会有前科纪录的,
结果居然完全没有任何的根据;
而我们的国家居然用想像跟臆测来当作法律依据,
把国内外学者专家的研究当空气,
创造一个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第23条跟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犯”。…’
没错,蔡律师这些痛击字句,
我每看到一个逻辑破洞的IWIN支持者就要引用一次。
这些字句真的是把他们的脸打得愈来愈响亮。
还有没有其他可能?
别急,我等你啊。慢慢想。
就一个从根本上直接违宪的可笑幻想,
也能胡扯到自己在为了孩子着想。
没事,他这逻辑洞破得非常大,
慢慢等他看要怎么干辩即可。
: 抱歉喔,iwin方就是给你搞思想犯
: 谁跟你滑坡
: 高教授的发言:对儿童“性幻想”就是对儿童剥削
: 你觉得这不是思想犯的言论?
: 连这种言论都出现了还说别人滑坡?不如说iwin方滑坡才更大吧?
: 连实例都没有就说别人会拿本本引诱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