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简单问一句,这个法条说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那一些v的asmr是不是也要被下架?
就问引起性欲的语音的儿少剥削客观标准是什么?
日本青桐高校的asmr就曾经被下架过,后来还得特别澄清发表声明说她们不是未成年高中生而是一群成年的女性在cos高中生做asmr,然后才重新可以上架。
但这还是日本喔,请问按台湾这个法条跟之前司长的说法,就算人设500岁但看起来未成年跟会引起性欲就不行。
那青桐高校的状况如果发生在台湾不就她们也永远不行上架?
更何况一堆实况主在模拟的asmr声音是要怎样客观认为是不是未成年的声音?
是由一堆政府专家一起听asmr然后决定哪个v声音像未成年且引起性欲吗?
这画面能看吗?
还是规定全部的人只能用御姐音做asmr才行?
那万一有专家觉得某人的御姐音还是很幼怎办?
就问什么叫羞耻之语音啦。
※ 引述《PealRay (PealRay)》之铭言:
: 儿少性剥削条例修正后,卫福部认为,儿少影像无论是真人或人工智能制作,只要会让人
: 联想到性就不应散播。不过,在法界却有质疑。承万法律事务所律师蔡尚谦指出,儿少性
: 剥削条例是特别刑法,适用刑法处罚原则,但整部法律看不出有处理虚拟问题,卫福部称
: 涵盖虚拟或二创范围,恐有扩张解释疑虑。
: 蔡尚谦表示,儿少性剥削条例第二条是定义何谓儿童或少年性剥削行为,第三款虽修正为
: “
: 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但以法律的文义解释
: 及体系解释脉络来看,不同条款相互间,皆看不出在处理虚拟儿少色情问题,卫福部扩张
: 解释,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
: 蔡尚谦解释,刑法基于谦抑性、明确性原则,应从严解释构成要件,不能浮滥笼统加以处
: 罚,儿少性剥削条例是特别刑法,也需要秉持这些原则,儿少性剥削条例虽然有加上“引
: 起性欲”的规定,也仅是比照大法官释字407、617号对于“猥亵”定义的用语,并非在处
: 理虚拟儿少色情问题。
: 蔡尚谦强调,虚拟影像没有受害人,在现实中并无实际儿少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主管机关
: 迳自认定并扩张解释,对言论与思想、创作自由会产生箝制效果。
: 蔡尚谦指出,iWIN基于儿少权法受理申诉执行,便是受托行使公权力,但问题是该法条解
: 释空间可以上纲到哪个地步?是否有取代法院审判?言论自由本应最小程度限制,儿少当
: 然不应该作为性的客体,但政府不能因涉及儿少权益就无限上纲。
: 蔡尚谦表示,从立法目的观察,虽有“避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采取实
: 际行动侵害儿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险性”,但此推论存有滑坡谬误,应有实证研究基
: 础作为参照,日后无论是否修法或在执法标准上,都应更加谨慎,避免言论及思想审查。
: https://pse.is/5lzmlt
: 行政机关都不没在管法律的原则问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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