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IWIN其实是很正常的组织?

楼主: Glamsight (安稳残忆)   2024-01-18 11:08:28
※ 引述《JohnShao (平凡的约翰)》之铭言:
: 我们再退个一兆步,假设:
: IWIN真的中立公平无私心无影响力
: 台湾的法规明确明定界线并符合使用者习惯
: 站方遇到事情不是先删除而是认真对待每一个case判断是否有问题
: 法官公正无私不会依循旧例而是每个情况都仔细分析
: 看起来没有问题了吗? 问题可大了
: 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仍然是检举方付出的责任太少
: 这些后续动作每一个都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人力成本时间成本
: 但检举者呢?什么都不用负担,只要“它觉得有问题”就可以了
: 最后认定是乌龙一场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呢?关检举者什么事?它好心维稳社会欸
: 这种东西喔,设立不设立都有问题,然而检举者动动手指就能搞人几乎无责任算是最大的
: 问题之一
(手机发文,晚上会再编修排版)
权力依据不同的角度可以界定出不同的类型 [1],
但大体上可以分成三个等级:
(Lv. 1) 对于单一事物具有不可置否的绝对决定权力;
(Lv. 2) 对于制定决定某一事件具有不可置否的绝对权力;
(Lv. 3) 对于人们对于事物的想像具有不置可否的绝对决定权力。
以大家比较熟悉的例子来说,
食品安全的抽查就属于 Lv. 1 的权力
——该权力属于行政机关所有;
而能够制定其依据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便是属于 Lv. 2 的权力
——该权力属于立法机关所有;
让特定人士高举道德大旗,
反对者人人得而诛之便属于 Lv. 3 的权力。
我们可以很显然地发现 Lv. 3 的权力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只要将最终定义如何算是道德的具体权力保留在手上,
你可以永远不真正去定义它而享受到所有定义后才能产生的权益。
现在 iWIN 能够滚动式修正他的事例框架,
那我想大家体会到的其实就是 Lv.3 的权力,
也正是所谓的“意识形态”。
恭喜各位、贺喜各位!
[1] 林仲修 (2001)。权力概念之界定及其分析向度。三民主义学报,第 22 期,第 151 页
作者: smart0eddie (smart0eddie)   2024-01-18 11:10:00
我觉得你会先被版主用1的权力4-11掉
作者: zsp9081a (蓦然回首)   2024-01-18 11:11:00
觉得你这篇很危
作者: hyuchi0202 (被刺激到了)   2024-01-18 11:13:00
版主跟一堆低能支那人会帮你自我审查
作者: yniori (伟恩咖肥)   2024-01-18 11:17:00
4-11 掰掰溜
作者: Pep5iC05893 (结束)   2024-01-18 11:31:00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1-18 11:33:00
还在加盐那四个字是不是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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