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kHolbach (Champagne Supernova )》之铭言:
: 我看到有人说iwin只是民间组织,没什么权力。
: 嗯…我讲几个大家可能比较熟悉的民间组织还有他们做过的事,各位自行判断有没有影响力
: 。
: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组织:
: 有些人可能不熟悉这个组织,没关系,那我讲他们干过的事大家就知道了:踰越限制级。
: 踰越限制级曾经让大逃杀漫画因此断尾,最近才又听说要出的消息,然后库洛魔法使差别被
: 他们弄成限制级。
: 他们是民间组织喔,我必须再三强调。法律也没有规定踰越限制级的书不能出版,更没有说
: 踰越限制级就是违反刑法235条喔,没有这回事喔。
: 那为什么大家要在意一个民间组织提出来的标准呢?
: 美国电影协会:
: 美国电影协会曾经在1930-1960年间弄出一个“电影制作守则(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 Code)”,那个时候时任电影协会主席的人叫做Will Hays,所以这个电影制作守则又叫做
: “Hays Code”(海斯法典)
: 漫画准则管理局
: 美漫业界有个有名的CCA,叫做漫画准则管理局(Comics Code Authority),这个组织直接
: 导致了美漫的衰弱,所以今天你看到美漫都超英的天下,日漫产值超越美漫,有部分原因要
: 归功于他们。
: 喔,对了,大家很熟悉的映伦其实也是民间组织。
: 民间组织没有实质权力,对啊。
要讨论民间组织是否有实权可以,但你举的两个例子很糟糕。因为Hays Code跟CCA并不是
真正的第三方民间团体,而是出版方基于商业需要成立的业界自律团体。那些出版商都是
自愿接受管束的,既是S又是M。
Hays Code跟CCA很容易被误解成媒体审查条款,但这跟历史实情相违,也不适合拿到现在
的商业环境当实例。任何有教材性质的大众媒体史料其实都会交代,Hays Code跟CCA那时
要应付的对象是美国二战前后因为犯罪恐慌潮而焦虑的大众;换言之,出版商之所以甘愿
自律,最大的考量就是当年的消费者确实会因为出版商不做出道德自律而拒绝消费。现在
的商业环境自由程度非昔日可比,但必须要理解到,当年对民间做道德劝说是真的会影响
到传媒销量,这个举世皆然,并不是只有发生在美国,而是任何大众媒体刚诞生的国家。
而且Hays Code跟CCA也不是真正的法条。当年想要针对电影跟漫画业立法的人士并不在少
数,但通通被最高法院用第一宪修正案挡下来了。就是因为第一宪修正案的存在,最后
才会导致相关的宗教团体(天主教民间势力的道德劝说)和民间反对者走向末端的消费抵
制。Hays Code跟CCA的发展曲线在这个意义上一致,都是业界先经历了民间反弹─>第一
阶段成立协会自我监管不利─>消费者抵制─>发展成更严格的业界自律条款。
至于Hays Code跟CCA导致业界萧条,这个就更是无稽之谈。其实Hays Code跟CCA就是一个
大众产业阶段性的权宜之计,而且史料现在早就被后人完整检查过了,那些最初颁布的条
文严格运转的时间也不过就数年而已,很快就面临各种漏洞和擦边球挑战。Hays Code后
来在有着天主教背景的Joseph Breen离职后就因为电视业的经济威胁而被放置到没人管,
CCA也是类似的状况。CCA让超级英雄题材一度起死回生是事实,但那是暂时性的,而且
CCA规范其实只限制在后端分销通路有被管到的出版商,后来六0年代的美国地下漫画运动
CCA是完全管不到的,日后七0在出版业的销售通路改变后,CCA则实质上只是摆着好看的
废文而已。
Hays Code跟CCA是出版商为了自利而提出,最后也因为自利而失去作用。真正以道德
约束为前提的第三方是不会这么好说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