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dishidove (鸽鸽)》之铭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铭言:
: : 我这边写的想法其实很私人,所以如果不能接受的话就跳过就行了。
: : 首先我们提到刑法体系中跟“正义”有关的字眼,其实只有
: : 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
: : 一百个人,就会有一百种“正义”
: : 所以拿正义来作为司法攻防的标准其实是没有意义的事情。
: 如果你只拿法律写死的文字出来阐述其背后思想,那你可以解释为何法律界崇尚废死吗?明明台湾刑法上已经写了死刑的相关论述?
: 说白了不就法律人他们的“崇高理念”已经背离大众对法律的认知与要求?
前文很幸运没有被嘘爆所以就来回一下这篇
首先讲一下私事
法理学,也就是探讨法律的学问。
我念书的时候是有两种大类
一种是自然法学派: 认为法律的制订跟执行必须符合伦理判断
一种是纯粹法学派: 认为法律制订就是规则,不应该作伦理判断
再简单一点的说法就是“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
在我开始接触法理学时,我是赞同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
但是拿到学位时的想法,我反而转变成了纯粹法学派的信徒。
就像上文说的,这个社会有分工。
民主国家的民意代表制订了法律,而法官或是司法体系所作的事情
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则去执行、判决,以上以下什么都不是。
(除了大法官解释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