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先说前提 决定判有罪无罪或判入监多久那是法官的事,请不要拿来讨论律师的职责
,这样才能聚焦,谢谢
进入正题
有个概念是这样的
“犯罪不等于犯这个罪”
举个乡民多半比较有兴趣的栗子
比方说跟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女生做爱
刑法227条第三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认识了个高中女生,女生差一个月满16岁,你们在七夕去摩铁开房间做爱,之后吵架分手
,女生去警局报案告你在七夕当天去摩铁强奸她
在这个例子里
你有没有跟未满16岁的女生做爱?有
你有没有强制性交这个女生?没有
警察问你是以你犯什么罪问你?强制性交案跟未满16岁女生做爱案
你有犯罪吗?强制性交没有,但是跟未满16岁性交要看你知不知道女生几岁。
所以
那你需不需要请律师来帮你在这个程序里跟警察检察官甚至是法官说明你没有强奸那个女生
,你们是情侣开房间,是合意的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这就是正义
刑事案件的律师叫做“辩护人”而不是“代理人”
是有其意义在的
曾经听过一个故事
有个刑事法官在法庭上很嚣张颐指气使权力又大
结果某次他自己因为有些案件受到刑事侦审
他自己坐在下面才知道原来被告压力这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