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s (大豆)》之铭言:
: 我这边写的想法其实很私人,所以如果不能接受的话就跳过就行了。
: 首先我们提到刑法体系中跟“正义”有关的字眼,其实只有
: 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
: 法院为发见真实,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于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
: 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
: 当然其他法律中也有跟“正义”相关的字眼,但是这个字眼我不爱用
: 原因是因为“正义”这两个字的不确定性太大。
: 每个人在每个案件中,都有属于他自己的“正义”
: 一百个人,就会有一百种“正义”
: 所以拿正义来作为司法攻防的标准其实是没有意义的事情。
如果你只拿法律写死的文字出来阐述其背后思想,那你可以解释为何法律界崇尚废死吗?明明台湾刑法上已经写了死刑的相关论述?
说白了不就法律人他们的“崇高理念”已经背离大众对法律的认知与要求?
举例来说:国民法官制度出来,判刑都比职业法官重,还闹到上新闻。
这边也来讲我私人主观的想法:
法律本来就是剥夺人民私刑报复后统一执行的产物,借由第三方公正满足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来维持社会安稳与秩序而存在。说白了法律的立足根本就是正义。
现存的辩护制度产生的“法律攻防”早就违背当初的设置理念了,我是不觉得所谓的抄佛经、精神行为诊断那些有任何合理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