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二大限 [1] 之后,翻译被著作权法 3-1-11 [2] 正式定义为改作的一环。原作者
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他人翻译其著作需取得授权。算是大海盗时代终结的一个标竿事件
,但看到现在挺老高的人时,我就在想台湾智财权是不是要倒退三十年了?
不过既然讲到翻译,我想还是可以多谈点其他的。好比以下铭言:
※ 引述《SaberMyWifi (赛巴)》之铭言:
: 有人说老高声明过他不会管别人用他的文案
: 那我找个奶快掉出来的大奶妹
: 用老高的文案,用AI产图
: 换成英语或日语,反正就不跟老高冲突
: 这样我是不是可以变成美国老高或日本老高了?
: 甚至我用VT皮,还可以变VT老高?
: 我是不是找到财富密码?
: 那个蓝XX应该就是坚持不抄又蹭太大才没流量
: 我没那个志气,我坚持全抄,会有流量吗?
这里提到了几个关键字,“AI”、“更换语系”与“套皮”,不仅会让人有点疑惑做到什
么程度不算侵权? (虽然之前版上已有几篇文章,不过就让我再发一篇吧!)
根据智慧财产局 [3] 的说法,大致可以用以下两点说明:
1.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须是有人类精神力灌注
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护,否则即不成为“创作”。
2. 如软件整篇翻译的文章、测速器自动摄影的照片等,均非创作。这项要件设定不
仅表征“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创作’,必须是本质上具有文化内蕴的人类智
慧结晶”,在器械辅助与自动化生产界线模糊的现代,也是用以排除机器自动制
品的重要判断标准。
我们可以发现其叙述着重在翻译时是否需要“人为介入”,好比说翻译软件完成翻译后是
否有再交由他人做进一步的修正。而以本老高案例来说,显然地有经过人为修正,故其翻
译一行为属于我国法律的改作——若原作者未同意,则翻译应为侵权行为。但若如SaberM
yWifi (赛巴) 所说那样呢?现在 Github 上有一堆能自动翻译漫画的工具,拿来使用会
如何?根据智财局的说法,只要翻译功能完美到我根本不需要修正任何字句,那么机翻是
不属于改作——因“‘无’人类精神力灌注”而不构成创作,应不构成侵权行为。比较有
疑虑的点是在于现在深度学习机翻大致属于半监督式学习 (不见得都是) ,其类神经网络
建构过程蕴含人类精神力灌注。但我们这里就先不讨论这点,因这并非单纯是翻译行为的
问题,是对于该以什么“程度”的人类精神力灌注去界定创作行为。
现在的 AI 产图已经能根据文章内容自动生成适当的图片,套皮的部分也已经可以根据投
喂属性关键字生成,而生成属性关键字只要事先根据默认的频道人设先挑好文章范本即可
。故就此来看,个人认为 SaberMyWifi (赛巴) 所言确实是有可能,复制产业链或许将会
崛起也说不定?
另外,在影片大抄时代之前,轻小说可能会先遭殃,或者说已经正在进行式了——已经有
某些欧美网站用这种方式翻译日本轻小说。现在很有可能只是因为单纯看文字内容的读者
太少,所以社会还没有感觉。之前版上在说的 AI 产图的侵权问题,我个人也觉得受影响
的人太少,社会整体还没有打算要真的面对它。但随着科技进步,这些问题迟早会波及现
代受众较多的图像与影视产业,该面对的逃不掉。
参考文献
[1] Wikipedia contributors. (2022b, november 19). 六一二大限. 维基百科,自由的
百科全书.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六一二大限
[2]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工作小组. (z.d.). 著作权法§3-全国法规数据库. 全国法规资
料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
[3]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民 109).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开资讯-本局出版品-著作权-(一
)著作权基本概念篇-1~10.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4-7f8a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