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obady98 (1+2=3)》之铭言:
: https://www.plurk.com/p/p4k88q
: 您于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所提( 修正《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
三款
: 以排除不涉及任何真人、受害人的虚构作品作为取缔对象)议题,依“公共政策网络参
与实
: 施要点”规定,已停止提议程序,特此通知。
: 未符原因:
: 经洽权责机关卫福部表示,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保护儿童免于从事色情表演
或作
: 为色情之题材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之精神,另
考量
: 透过绘画或AI技术制作以儿少或看似儿少为人物之色情素材,难以分辨制作过程是否为
有真
: 实儿少参与其中,基于保护儿少最佳利益,杜绝有心人士将透过绘制而隐藏对真实儿童
性虐
: 待行为,及避免该类物品透过许多方式散布流通后之潜藏危机,本提案因涉及国际公约
规范
: 事项,依据【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实施要点】第5点规范,爰本案不进入附议并隐藏。
: =====
: 注:台湾并无加入联合国,亦无需符合联合国任何条例的义务
台湾固然不是联合国成员,但两公约施行法于2009年内国法化之后
2014年也通过了儿少权利公约施行法
所以这些大前提事到如今到也不用说什么不用理会联合国
还是牵扯联合国高官也都在东南亚找雏妓
这些论述甚至迁怒老实说没太大帮助
从法律学理来说,据我所认知
刑法学者普遍上也会支持单纯持有,甚至制作与未成年人性交的漫画、影片
尚不至于动用刑法处罚
光是保护法益就够诡异了
在实证数据上没办法让制造跟阅读这些刊物与现实出现被害人产生挂钩的情况下
在这边动用刑罚,很可能只是保护一般社会大众对儿童纯洁的想像
最终目的只在维护中产阶级教养观罢了
把这些“读者”当“危险源”并加以风险管理的思想
把充其量只是“犯罪倾向”的表现,直接当作犯罪来处罚
明显跟刑法基本原则牴触
这部分的确充满讨论跟批评的价值
特别是保护法益适格性这种东西
不能单纯以不具备抽象普遍性的特定价值观作为纲领
所以现行法制下,也有很多罪根本正当性存疑没错
但老实说,大家讨论了这么多,蛮讶异没人回归法条构成要件跟法院判决讨论
直接绕过实证法跟判决
我们的确能批评的很快乐
学理上也能骂得惊天地泣鬼神、铿锵有力
但到后来也只是徒空虚的而已
就现行法来说,最有可能因为制作或持有萝本成罪的是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36条
I、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
音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II、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性
影像
、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III、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或少年被
拍摄、自行拍摄、制造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
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IV、意图营利犯前三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V、前四项之未遂犯罚之。
VI、第一项至第四项之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VII、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
语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但属于被害人者,不在
此限。
七年以下的法定刑,怎么说也没办法说轻
姑且不论立法理由有没有什么牛鬼蛇神的诡异文字
至少就法条文义来看,并没有明确指明虚构的创作也被包含在处罚之列
就法院实务来说,把这条丢去搜索
出现的600多笔结果,符合我们讨论内容的判决只有一则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9号判决
公诉意旨略以:被告甲○○为址设台北市○○区○○街0 巷
0 号2 楼“茵德可丝动漫店”负责人,被告乙○○为其店内
员工,负责网络上架及销售事宜,两人明知店内所贩卖之“
老师的秘密、我的秘密(上)”漫画书系内容为与未成年人
之国小儿童、国中少年为性交行为之图画,而无艺术性、医
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图画,不得散布或贩卖,竟基于散
布、贩卖猥亵图画及散布儿童或少年性交行为之图画之犯意
(略)
结果就是一审被告无罪,检察官上诉
然后二审,检察官上诉被驳回
回归法条跟判决大概可以知道
虽然法条文义上没有排除制作或阅读这些A漫的处罚
但正因为法定刑也如此之高
老实说法官们也会特别注意才对
从法院实务判决来看,这几百则与儿少性剥削防制36有关的
都是有实际被害人的案例
总结而言,我只是想说西洽上固然有讨论价值
但是有时候我们自己越想越气然后说著高官都在干萝莉之类的气话
不过这些言论对讨论的帮助其实也没那么大
而且更可能只是让自己心理不健康的徒然
当然,可能还有行政罚的规定
这可以再去查查
但终究无法脱免与事前管制言论自由高度冲突的批评
在近年相关宪法法庭判决的立场来说
我相信法制上对这方面也是相对会注意的
我也不是叫大家别想太多
毕竟拉住政府(或民粹?)的爆走本来也是你我跟法律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但现行法跟法院实务的现实看起来也不是让在台湾看A漫危在旦夕
那宅宅们能做的
不是直接高喊要释宪
也不是什么宅宅上街游行
但至少凝聚意见、寻找这方面有共同立场的民意代表
或许反而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至于说又没有这方面的民代?
这就政治现实的问题了
虽然宅宅相较大众人少钱少又逆风
但如果能凝聚起来也是股力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