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dama ( )》之铭言:
: 你好
: 刚看了一下你们脸书
: 上面写:
: 在手机上搓搓麻将,玩玩暗棋,居然能换实体商品
: 解任务兑换斗阵宝,可在商城兑换实体商品阿
: 实体商品居然是711 LINE 家乐福 屈臣氏..等 的购物金!太实用了吧!
: ~~~~~~~
: 花钱课金
: 赢游戏币可以换超商超市礼券
: 这已经是赌博赚钱了吧
: 这样有合法吗?
如果是电子游戏场提供兑换礼券是违法的
电子游戏有没有合法就
窝不知道.jpg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30&art=14
法规名称: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
法规文号:
华总一义字第10500161521号
发布日期:
105年12月28日
(兑换奖品)
第14条
电子游戏场业得提供奖品,供人兑换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级电子游戏场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普通级电子游戏场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
电子游戏场业之兑换,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通货为奖品。
二、买回提供给客人之奖品。
奖品之价值以业者原始进货发票作为兑换奖品价值之依据。
奖品价值之上限,主管机关得依物价波动,逐年调整。
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非营利性公益性团体,得经营公益收购站,收购限制级电子游戏场所兑换之奖品。
(中略)
△利用“礼券”、“提货券”或“兑换凭证”供作奖品或作为兑换奖品价值之依据,是否违反“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疑义
依“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兑换,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一、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通货为奖品…”,关于有价证券部分,就司法实务所采见解而言,电子游戏场业者如提供“礼券”、“提货券”或其他“兑换凭证”等供消费者兑换使用,则恐违反上开条文之禁止规定。
(经济部92年10月29日经商字第09202218790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