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部是119车掌小姐
我们119包山包海 民众跑来问刑法
当然也算是为民服务
首先我拿个大前提
杀人罪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但鬼不算自然人,是遗体。
请参考民法第六条
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我们用刑法247来看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鬼杀队每破坏(杀)一只鬼
就会有六个月以上的罪责要科论
所以拟份判决书给你看
洽洽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诉字第486号
原 告 鬼舞辻无惨
被 告 产屋敷耀哉
灶门碳治郎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刑法247条争议之事件,本
院判决如下:
主 文
灶门碳治郎犯毁损遗体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灶门炭治郎于洽洽国109年10月16日,于
无限列车上破坏鬼舞辻无惨之亲属下弦之一遗
体。
二、案经鬼舞辻无惨由报告洽洽地方法院检察
署检察官红红侦查起诉。
理 由
壹、程序方面(关于证据能力):
当时为全台湾上映日期,大家有目共睹炭治郎
毁坏下弦之一遗体。
贰、实体方面:
一、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被告于警询、侦讯、
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均坦承不讳。
二、论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47条之毁损他人
遗体罪。
㈡爰审酌被告并无前科,素行良好,有同事及观众们可参。目前买碳维生,收入不稳定,为
无教育之教育程度,未婚,有1名妹妹之家庭
经济状况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检察官、被
告、告诉人及家属对量刑之意见等一切情状,
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
标准。
五、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
法第247条1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1
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红红提起公诉。
洽洽国110年12 月9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萨偷男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
院提出上诉状。(须附缮本)
书记官 ilovemami
洽洽国110年12月10日
附录法条:
刑法247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